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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2023-11-28 14:35:02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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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播报

 

 

 

 

 

 

 

1.关于对《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破产制度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打造首善标准、国际一流的“北京服务”,为企业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持续提高破产办理质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2.贵溪市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庭及各人民法庭立案分工的公告

 

 

雷溪人民法庭

司法管辖区域:罗河镇、贵溪市经济开发区〔包括贵溪工业园区、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鹰潭国际陆港经济区、硫磷化工基地及生态科技产业园〕。

主要职能:负责办理辖区内民商事一审案件;全市范围内涉外案件及破产案件。

办公地址及电话:贵溪市花园街道桂州路贵溪市人民法院,0701-2091716。

信息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贵溪市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庭及各人民法庭立案分工的公告

 

 

3.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建立健全庭外重组与人民法院庭内重组的衔接机制,规范预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从预重整定义、适用主体、临时管理人指定、预重整期间、方案等方面,制定本工作指引。

信息来源:拉萨中院微信公众号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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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眉山中院: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预重整高效引资,助力企业重生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解锁“双引一创”的企业破产重整新模式。一是引入预重整程序,实现破产案件效率与公平的双重价值。本案充分利用了预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在重整案件前先行启动企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在此期间开展了债权申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先期工作,节约了破产重整的时间成本,提高了重整效率。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征求了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公开招募联络了投资人,多方协商厘清了市场投资意向,提升了破产企业财产处理的透明度,也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指明了方向。二是引入府院联动机制,为企业重整提供全程助力。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发现宇曦公司存在待售房产被大量查封,税费未足额缴纳致使未能办证等异常情形。相关部门随即约谈了宇曦公司,了解到其资不抵债,遂建议宇曦公司申请破产预重整。在预重整、重整案件审理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安局、自规、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与法院组成联合小组,在信访维稳、企业权证办理、协调物业退场等方面及时给予了建议和政策、法律支持。通过“事先预警、全程保障”的府院联动机制的架构,达到了预先发现和主动防御破产风险,及时分类处置危困企业的效果。三是创新出售式重整方式,实现企业重整的社会价值。宇曦公司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和比价,将宇曦公司具有活力的中央国际广场项目出售他人,使该项目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存续,宇曦公司则以转让所得对价及遗留财产清偿债权人。此种出售式重整模式,既可以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破产清算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还能使债权人较清算获得更多清偿,更好地维护了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投资人对项目的投入、经营、管理,也让商圈重新有了繁荣的希望,有助于营造一个良好、有活力的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眉山法院发布司法保护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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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践行

 

 

 

 

 

 

 

自然人破产制度主体之构造

 

 

 

中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构历经波折,至今仍然在路上。从历史进程上看,引介国外自然人破产制度为中国所借鉴,成为比较法上的理由。2000年我国新破产法起草时曾将自然人破产纳入其中,但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将自然人破产部分删除,原因是立法条件尚不成熟。2019年由13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目的在于畅通自然人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激发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已将企业破产法修改纳入其中。自然人破产进入破产法,成为统一破产法的组成部分似乎是水到渠成,但实际上仍存在争议,远未形成共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逻辑前提是主体制度。主体类型、主体资格和主体建构的立法路径是主体制度中三个争议问题。主体类型争议是指自然人破产调整的自然人类型的争议;主体资格争议意指自然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资格或条件的争议;主体建构立法路径争议是指自然人破产中自然人入法是分步到位还是一步到位的争议。本文将围绕以上三个争议问题展开分析,并尝试给出笔者的参考答案,以求教于诸位方家。

民商法争鸣 | 孙瑞玺、王滨:自然人破产制度主体之构造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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