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矿山企业:已投保工伤保险还要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吗?

2023-04-27 11:11:02 756

 

 

近日很多矿山企业咨询律师,想知道公司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还有必要投保安全责任险吗?如果不投保安全责任险会招致什么法律后果吗?

 

今天笔者就利用空闲时间,梳理了一篇小文章,解答各位的困惑。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新安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已经一年有余,国家持续推动相关规定的宣贯落实。

 

其中,《新安法》第五十一条一方面保留了工伤保险投保的强制规定,另一方面新增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强制要求。而矿山企业落入了该条的规制范围,也即意味着矿企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后,还须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否则将面临严重后果。

 

本文即以矿山行业领域为视角,就矿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供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参加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律赋予生产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必须参加

 

(一)工伤保险乃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

 

《新安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五十二条亦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由此可见,参加工伤保险是安全生产领域各单位合规经营的强制性要求。

 

不过参加工伤保险并非安全生产领域的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工伤保险作为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之一,关系到社会统筹等公共利益,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必然会触发一系列的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

 

·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因此,若因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逾期不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承担工伤赔偿费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赔偿纠纷是劳动争议的典型类型之一。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以下简称“《工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应当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需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需按照《工伤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涉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等众多费用。

 

由此可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未依法参加社保而产生纠纷,特别是出现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会承担沉重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与第八十六条、《工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征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工伤保险等社会强制保险关系到社会福利保障等公共利益,尤其自2020年社保转由税务局全责征收以来,相关领域的监管愈发严格。因此,无论所属行业领域为何,各用人单位都应提高依法参加社会强制保险的意识,避免因过度追求用人成本的缩减而放任用工风险,同时也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宣传教育,强化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理解与认识。

 

二、《新安法》要求矿企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投保安责险

 

(一)矿企必须投保安责险

 

《新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同时,新增了法定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的强制要求,试图通过安责险防范生产事故风险、分散经营单位损失等的功能提高安全生产领域作业的规范化程度。

 

鉴于《新安法》第五十一条并未对高危行业、领域的具体范围做进一步明确,参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类。所以,矿山企业是法律强制要求必须投保安全责任险的类型之一。

 

由于矿业领域落入了投保安责险的强制范围,且《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企业若未投保安责险,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后果。矿企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有必要充分了解安责险的意义与功能,以及具体保障制度,以便顺利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优化与合规工作。

 

(二)国家为何强制矿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免费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其突出意义在于事故预防与风险分散。

 

具体而言,保险机构会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门用于为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提供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服务,以从源头评估、监控、防范与化解生产事故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突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损害。而安责险的投保使得专业机构能够介入,以便及时控制事故灾害的规模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也能更加高效地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减少生产经营单位陷于纠纷的成本。

 

综上,无论是从预防事故发生,还是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进行考量,安责险均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国家强制要求矿山企业投保安全责任险。

 

(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保障制度

 

1、安责险的主体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的主体不仅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范围十分广泛。

 

虽然其范围涵盖了工伤保险所保障的用人单位员工,但根据《安责险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即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应当合法拥有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双重保障。

2、安责险的损失赔付范围

虽然各地都在结合地方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与特点进一步细化安责险制度,但安责险的赔付范围基本上包括:单位从业人员及第三人发生伤亡的医疗费与赔偿金、事故救援费、疏散费、紧急抢险措施支出以及因生产安全事故涉及仲裁、诉讼等而需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费用项目的涵盖范围相对全面。

3、安责险的赔偿责任认定

一般商业险种都将投保企业具有重大过失责任和存在违反安全法规行为作为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却仍然将上述情形包含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此外,安全生产责任险赔偿责任的认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机构都将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

 

三、总结

 

国家通过工伤保险等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社会统筹,以维护各行各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而对于矿业领域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投保安责险的新增规定其实也是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共治的突出表现。

 

总而言之,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乃强化安全事故预防、合理分散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从业人员,均应正确认识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重要性,强化个人利益保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与经营的合规性。

 

四、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710号)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作者介绍

卢晓武律师是树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北京片区负责人,并负责树人矿业律师团队及业务。卢晓武律师为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矿业联合会国际调解仲裁中心调解专家。

 

卢晓武律师在矿产业务领域深耕十余年。执业期间为若干矿业企业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参与黑龙矿业集团改制重组及收购多宝山铜矿项目、主办西部矿业收购西藏玉龙铜矿探矿权并设立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带领团队完成“ST数码网络”吸收合并“青海盐湖集团”重组项目、带领团队黑龙矿业集团收购黑龙江争光岩金矿等项目。

 

戴晶晶律师本科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目前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戴晶晶律师主要从事矿产资源领域企业的并购重组与常年法律服务工作,为黑龙江省矿业集团、华钰矿业、金茂集团、宝山矿业等企业提供常年和法律专项服务。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