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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参与破产程序?

2023-01-04 11:24:43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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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依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序。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资金链断裂、债台高筑,纷纷选择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困境。作为债权人,当债权回收面临困境或者得知债务人破产,应该怎么做呢?本文将从破产程序参与上为债权人解读相关权利的行使。

 

一、债权人如何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参与债务人破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被动得知债务人破产的消息,二是债权人主动申请债务人破产。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参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是从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开始的,实际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作为申请主体主动提起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申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或者清算。

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制度。鉴于和解制度更多的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面临破产宣告局面,因此该制度只能由债务人申请进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而不能申请和解。

2.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破产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举证方面还是需要按照该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此外,需要特殊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不受债权金额大小的限制;二是债权人的债权并未要求必须经过法院判决认定。

3. 管辖法院等其他应注意事项。

债权人除了关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外,还应提前了解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相应资料应当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资料提交后,如遇到债权回收出现转机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撤回破产申请;当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后,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为更高效更专业办理破产案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在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

 

二、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申报

取得债权确认裁定是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前提条件,因此无论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是债务人自行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都应重点关注债权申报问题。

1.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会在三十日至三个月内确定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应重点关注债权申报期限,在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尽管《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债权人将面临两个风险,即可能增加债权审查费用及减少分配金额。此外,如果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也可能丧失对关键议案的表决权。

2.按照要求提交资料

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会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明确提出债权申报要求。债权人如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应严格按照要求准备债权申报材料,明确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等,如债权性质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等优先权的,应当在债权人申报表或债权情况说明书等中写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如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应主动联系管理人或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主动索要债权申报要求文件,并按照要求申报债权。

3.享有异议权和诉讼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者调整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对于已被管理人确认,又无人提出异议的债权,将由管理人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三、债权人如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功能就是落实和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参会权、表决权、候选权、复议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1.参会权

依法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2.表决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除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需要人民法院确定是否赋予临时表决权外,其他债权人均享有表决权。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还分为两种,即对所有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和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对部分表决事项享有表决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不能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3.候选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债权人会议的主持工作。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由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因此,债权人具有被选举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4.复议权

单个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撤销决议权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人民法院撤销理由成立的,可责任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6.提议开会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单个债权总额达到标准的债权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债权总额合计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如何行使资料查阅权、破产抵销权等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除了要按照要求申报债权、参会行使相关权利外,法律还赋予债权人资料查阅权、破产抵销权等其他权利。

1. 资料查阅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有权查阅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2. 破产抵销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该债权和债务的抵销,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债权人只有在申报债权被审查确认后,才能行使该权利。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均不得抵销。

 

五、结语

本文从债权人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的方式入手,分析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普遍性权利,以及权利行使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通过分析可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肯定打水漂,某种情形下也是债权人自救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时,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不仅是破产程序有效开展的保障,更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损失的有效途径。

作者介绍
 

纪雪律师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并购部律师。任青海省律师协会非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企业重整、重组、清算、收购兼并等法律服务,近年来主要承办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转和解等多个破产项目。此外,基于多年破产案件办理经验,擅长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障、投资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服务。

 

 

 

 

陈文英律师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破产及并购重组业务律师,南京审计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先后参与了青海盐湖海虹化工破产清算、青海盐湖硝酸盐业破产清算、哈木铁路破产清算、格尔木楚云商贸“执转破”等项目。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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