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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股东、渠道型股东、技术性股东如何给股权?

2022-10-19 13:40:49 2997

在公司创业初期的时候,总会有人说我有技术,我想用技术入股,或者是我有资源,我以资源入股等等。那么到底资源、渠道、技术,该如何作价?

 

那么关于资源、渠道、技术,这些无形资产,在越来越受到当下创业公司重视的时候,同时他们又是创业型的公司非常重要组成部分的时候,那么以上这些股东到底应该作价多少来占股合适呢?

 

资源型股东

 

我们来谈谈资源型股东,很多公司创业的初期都面临没有客户的烦恼,这个时候如果有人愿意为你提供稳定的客户资源,他可能会要求公司初创人给他一半股权,对于初创型的公司来说,资源丰富与否关系着这家公司的生死存亡,没有资源的公司很可能举步维艰。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人,喜欢和掌握着一定资源的人去进行合作。

 

那么到底资源型股东该如何入股呢?通常而言资源型股东必须要量化进入,比如说其一年达到多少销售额或者根据创收额的多少,公司予以相应股份分配,亦或与资源型股东签订对赌的协议。因为以资源入股的形式在工商局是无法进行备案的,所以如果创始人与入股者协商一致,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在会上去规定资源入股者负责某项工作,达标情况下他占多少股权的比例,并将股东大会的决议交到工商局去进行备案。

 

渠道型股东

 

企业创业初期,同时除资源之外也需要借助各种渠道协助企业进行推广,但现实中很多承诺有渠道的、有人脉的人何时才能够兑现,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个未知数,但是企业一般都有急于求成的心态,通常会许诺给其较大比例的股权,以吸引渠道型股东加入。

 

一个企业的成功,关键在于整个核心团队能够长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去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但仅仅提供渠道不全职参与的人,对公司的发展并非长远有利,此时不妨给其虚拟股(分红权)或者项目提成,后期通过业绩、参与度、贡献度等指标考核,再考虑转让股权,让其出资成为实际股东也不迟,而不是一开始就绑定股权,这样可以避免一旦渠道型股东未能兑现,也不影响企业的稳定。

 

技术型股东

 

技术入股是现在公司合作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方式,但是在进行技术入股之前,我们必须要清楚以下三个问题:

 

1.什么样的技术才可以入股?

2.入股的技术如何作价?

3.如何避免和解决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的分歧?

 

接下来就这三个问题详细展开。

 

第一:到底什么样的技术才可以入股?这里我们又要把它分为两种形式,首先能够与人进行分离的,以技术成果独立存在的一种形式;其次为无法与人进行分离的,本质上属于人力资源,可以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能够进行技术入股的必须是前一种,也就是说,他的技术能够与人分离,技术的持有人能够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来出资公司的。那么技术入股总共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过了政府认证的技术成果,比如说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等,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来评估后作价入股。另外一种是未能在政府备案认证,或者是评估难度比较大的,比如一些商业秘密等,可以由出资的各方协商之后来评定这个技术成果的价值,作为入股的作价金额。

 

第二:技术如何作价?通常会有三种方式:

 

·第一叫评估作价;

·第二叫协商作价;

·第三是以上两种方式的结合。

 

首先评估作价是指我们的技术成果经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作价的一种方式,他是把我们的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也有明文规定,非货币财产在入股的时候应当评估作价而且要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具有法律效力,出资各方不得随意改动,从而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

 

那么第二种方式,关于协商作价他是指我们出资各方通过协商评定最后的技术价值,这种方式是建立在技术方以及我们的公司方都非常诚信的基础上,当我们的技术方所持有的技术评估难度大,并且没有专门的评估标准的时候,我们的合作各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最终评定技术价值以及入股的金额,这种方式避免了评估作价专业技术标准缺失,以及评估程序的严密性缺乏的劣势,他具有非常强的灵活性,有利于公司去引入先进的技术,从而又降低了技术出资的成本。

 

当合作各方对专业机构评估的结果,如果产生疑义时,我们可以采取评估作价与协商作价相结合的方式来评定。

 

第三:我们如何去避免和解决未来有可能出现的分歧。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技术成果入股他不等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无论是评估作价还是协商作价,他最终都很难准确的发现他真实的价值,有可能会出现作价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从而引起股东之间的纠纷。那么当我们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前期评估价值与后期表现反差较大的情况下,我们主要考虑以下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我们从客观来讲叫市场变化导致了我们的技术价值升高或者降低,第二个是评估作价过高所导致的技术价值不足;主观方面的因素,当相关的技术人员由于技术改进引起技术价值的升高以及相关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技术价值的降低,比如说核心技术故意泄露等,技术出具方在评估时故意虚高作价行为,那么股东可以在我们的技术入股协议中约定相关的条款来防范风险和纠纷。另外股东各方在签订协议时,除了需要明确我们的技术成果名称与作价额度外,我们还应当特别就技术资产证照问题,知识产权转让问题,技术成果入股使用范围问题,成果出具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问题,以及违约责任进行特别的约定。

 

但是在实践中,再完善的条款,也不能完全避免股东因技术作价而产生的纠纷,尤其是在公司或其他股东认定技术出具人虚高作价,或者恶意造成我们的技术价值下降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技术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可委托持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技术出资这部分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若评估额度低于公司章程所约定的份额时,可以被认定为技术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们的技术出资人履行相关义务,甚至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除了这三种类型股东,现实中还会遇到企业员工是否适合股权激励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任何企业都有做大做强甚至上市的期望,但企业在早期发展中,往往不够稳定,存在较大变数,若通过股权激励普通员工,很难起到实际效果,会让其感觉到被忽悠,不妨在企业发展的中后期,企业股份有较高价值,此时通过适当股权激励那些优秀员工,树立典范,所发挥的效果往往会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