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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丨实操篇(一)——股权激励对象只能是员工吗?

2022-09-29 12:47:19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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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对象只能是公司的员工吗?打开任何一个搜索引擎,输入这个问题,我们发现针对该问题的回答靠前的结果基本都是肯定的回答。这些回答所援引的法律规定也基本都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对公司以外的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确实有可能发生为了个人利益损害股东的情况发生,甚至有可能发生公司利用股权激励将公司利益转移的情形。从上市公司的角度,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无论从法律规定层面还是从公众利益保护的层面,我们认为将股权激励的对象限定为公司内部人员,更有利于对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

 

但是,仅凭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一个条文,就将股权激励的对象完全限定在企业的内部人员,确实有失偏颇了。

 

企业的盈利和长期发展,我们始终认为是一个内因、外因相结合的结果,是企业自身的资源(如产品、管理、销售等)和企业外部资源(如政策、市场、资金等)综合的结果。股权激励,本身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实质上突破了传统按照出资多少确定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的界限;同时,对于企业而言,不同的生存阶段所需要的资源是不一样的。绝对的将外部资源排除在股权激励的范围之外,对于企业也不一定完全是好事儿。

 

此外,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将外部资源纳入股权激励的范围也不一定完全持否定态度,只是相对比较谨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对外部顾问实施了股权激励,对此,发行人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回复如下: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发现,外部人员可以成为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但相对于公司员工,获股权激励的外部人员人数较少,持股比例较低。

 

通过对近三年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对于外部人员通过股权激励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情形,主要关注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外部人员持股的合理性,如普冉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旷视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监管机构均要求发行人对外部员工持股的事项进行合理性说明和解释;

 

2.外部人员持股的对价公允性。如中科微至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山石网科《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监管机构对外部人员取得发行人股权的定价及价格的公允性进行说明;

 

3.员工持股平台中存在外部人员是否符合“闭环原则”。

 

所谓闭环原则是指,《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确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即: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芯原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发行人股权激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1)各持股平台是否符合《问答》第11条的要求,离职员工亲属、在职员工亲属、顾问、外部投资人在相关持股平台持股是否符合“闭环原则”,涉及持股数量、人数等具体情况,是否应穿透计算股东人数、穿透后是否超过200人,拟采取的规范措施;2)外部投资人通过VeriSilicon Limited间接持股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合理性。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即便是针对拟上市公司,法律法规也并不禁止企业将外部人员纳入股权激励的范围,只不过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