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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刑事犯罪风险防控大数据分析报告

2022-04-01 17:52:18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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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银行业刑事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
 

(一)特殊主体犯罪

(二)一般主体犯罪

 

二、银行业刑事犯罪数据分析
 

(一)地域分布

(二)案由分布

(三)审判程序分布

(四)审判结果

(五)高频法条

 

三、常见案例及主要裁判观点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三)受贿罪

(四)二审改判案件

(五)自首案件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内控制度

(二)完善银行监督管理制度

 

前言

 

银行业金融犯罪有着发案率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恶性经济犯罪活动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因此,近年来银行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章,使得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变得越来越严格,对银行的法制意识要求越来越高。

 

为及时掌握银行业刑事案件司法裁判动态,更好地为银行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通过大数据分析,以Alpha案例库为数据来源,搜集整理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银行业相关刑事案件,并对这些案件加以数据分析、归纳争议焦点、结合具有高发性、典型性的重要案例举例,帮助银行业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防控、风险识别,完善内部控制及监督管理制度。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22年2月7日

3、年份:2017.2.7-2022.2.7

4、地区:全国

5、案例数量:30074份

 

一、银行业刑事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

 

银行业刑事案件可能涉及的犯罪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为了做到有的放矢,我们将上述概念限缩为特殊主体的犯罪以及一般主体可能构成的犯罪,经过归类整理,上述两类犯罪可能包含如下罪名:

 

(一)特殊主体犯罪

 

所谓特殊主体犯罪即犯罪主体大多为银行工作人员及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犯罪,主要包括如下罪名:

 

1.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银行犯罪)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银行犯罪)

 

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银行犯罪)

 

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银行犯罪)

 

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它金融机构犯罪)

 

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它金融机构犯罪)

 

(二)一般主体犯罪

 

所谓一般主体犯罪,是非银行工作人员作为主体与银行业相关的犯罪,主要罪名如下:

 

1.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9.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10.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3.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14.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5.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16.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17.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8.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9.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1.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银行业刑事犯罪数据分析

 

(一)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近期商业银行相关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分别占比7.68%、7.16%、6.75%。其中山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310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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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22年,银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为主,共14833件,占49.48%;其次为侵犯财产罪,共6661件,占22.2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分别为4580件及2091件,占总数的15.28%与6.97%。在14833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金融诈骗罪7821件,占52.73%;其次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787件,占25.53%。金融诈骗罪中6766件为信用卡诈骗罪,占86.51%。

 

目前在银行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主要是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主的金融诈骗罪。信用卡的使用是以社会诚信系统的成熟以及金融市场业务的完善为基础的,但不少持卡人并不完全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范以及非法使用信用卡的法律后果,建议向持卡人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公示制度。

 

(三)审判程序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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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22年,银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一审案件28438件,占94.56%。平均审理期限94天,98.29%的案件在365天内审结。说明银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审理程序简单,审理时限短,以一审为主,结案快。

 

(四)审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
 


再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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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1524件,改判1260件,占82.68%;再审案件91件,改判73件,占80.22%。二审及再审改判几率较大,但定罪部分基本维持,改判内容多为变更量刑部分。考虑一审案件占比及对事实情节的认定,一审结果的重要性仍不容忽视。

 

(五)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上述检索到的刑事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实体法条,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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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常见案例及主要裁判观点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吴海、蔡寿和周重阳违法发放贷款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3刑终1175号

【案情总结】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重阳被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合作银行水心支行聘任为临时负责人(聘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4月16日,被聘任为水心支行行长(2013年7月30日,水心支行更名为松台支行),主要负责全额审批自然人贷款等工作。被告人周重阳在任职期间,与潘承者、潘承志、梅照西等人共同开设瑞安梦之娱乐城有限公司,经营KTV生意,为获取装修等资金,被告人周重阳明知以张尤萍、王绍明、李爱平、朱如杰、李盛宽、胡万形、郑建超、黄文水、王文伟、吴剑仲、郑明岳、吴贤宙名义申请的贷款系用于上述KTV经营,仍利用任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采用指使银行信贷员不审查直接办理贷款业务或自己签字审批通过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4930000元,并将贷款用于上述KTV经营,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4667764.22元,至今仍有人民币4563878.22元未归还。

 

【法院观点】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罪分析。涉案的信贷员证明周重阳将贷款材料交给他们并交代已经审核过,不需要再做实地调查,直到贷款逾期后,才发现房产材料为虚假。相应的涉案的名义上的借款人证明其等人并未提供过房产材料给银行。相关的言词证据的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周重阳利用其担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借用朱如杰、王文伟、郑建超、李爱平、黄文水等人的名义,套取名义上的小微企业等贷款归周重阳其本人使用。周重阳具备违法放贷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周重阳的实质上的自批自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贷款管理的规定,周重阳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关于相关名义上的借款人的续贷资金的性质,经查,相关款项均已转入周重阳控制的账户,和本案的其他资金,并无性质上的区别。至于名义上的借款人中的部分人员,提供的贷款材料确系真实,但不影响对周重阳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向自己违法放贷,相关的款项由于经营失败而不能归还。该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竞合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三罪,应按照重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处罚。同时,对于“自批自贷”中的“自贷”行为,不需予以另行定罪,而是将“自贷”行为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法定从重情节进行处罚。在责令退赔方面,一般的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不能责令违法发放贷款人归还银行的贷款损失,但是对于“自贷”的情形,应当判决责令退赔。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田钰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青0102刑初476号

案情总结】2014年8月,被告人田钰林明知不符合银行办理贷款资格的情况下,得知青海融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帮助办理贷款后,在该公司帮助下于2014年12月向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提供虚假个人银行交易明细、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以购买车辆贷款为由,办理了额度为39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并在青海金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刷卡买入一台奥迪Q5轿车,后车辆不知去向。被告人田钰林仅向该银行履行最低还款义务,未偿还全部贷款。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田钰林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银行贷款,后仅陆续偿还贷款限额,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受贿罪

 

程昕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5刑初98号

案情总结】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昕利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处主任、姑苏支行营业部总经理、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平江支行行长、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风险总监等职务的便利,为苏州市天翔地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孙某甲等个人在贷款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监管、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有价财物折合人民币197.716054万元以及玉牌1个、名为“苏州甪直”的画1幅,其中索贿金额为94.1万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程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97.716054万元及玉牌1个、画1幅,其中共同受贿80万元、索贿9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四)二审改判案件

 

夏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2刑终319号

案情总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被告人夏某A伙同汤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夏某A提供吴某的身份证明,由汤某居间介绍,由陈某冒充吴某身份,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骗领了卡号为45×××36的信用卡、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骗领了卡号为62×××09的信用卡,后被告人夏某A采用透支消费等方法,分别透支上述信用卡内本金人民币16787.23元、37945.32元。另外被告人夏某A还于2016年1月,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领了卡号为62×××84的信用卡,后采用透支消费等方法透支本金人民币15564.5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法院观点】被告人夏某A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夏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银行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予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夏某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夏某A主动归还违法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数额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五)自首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57号

具体案情】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汤某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吴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审查、审批义务,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安排该信用社信贷员吴某某办理贷款手续。该信用社信贷员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义务,未核实或未认真核实贷款资料、担保人等真实性,未核实或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具内容失实的贷款调查报告。经被告人吴某某办理,被告人汤某审查审批,违法向吴世伟、王玉峰等12名“名义借款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已归还利息人民币0.3万余元,以上贷款均被他人使用。另被告人吴某某违法向李永刚、纪海霞等2名“名义借款人”发放贷款共计25万元,已归还利息人民币0.5万余元,以上贷款均被他人使用。被告人汤某、吴某某均于2014年12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

 

法院观点】被告人汤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内控制度

 

1.严格岗位分工,合理化内控组织机构。现金支付和现金记录由不同人完成。

2.严防权力的失控与错位,建立健全授权授信审批机制。授权人要严格事项授权制度,按业务和权限逐笔授权,认真审核,防止内控缺失;对申请贷款做好贷前审查,评估风险。

3.加强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稽查部门监督职能。

4.加强事前监管,严把项目启动关,对于重大项目实施领导班子会签制度。

5.高度关注自然人信用卡贷款、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完善合同条款格式内容,避免贷款损失风险。

 

(二)完善银行监督管理制度

 

1.加强引进专业审计人员,提高审计部门在内控中的重要性。

2.将内控制度独立出来,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制度。

3.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体制,提高监督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