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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业权已过期,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赔偿吗

2022-03-30 15:07:1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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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在近两年处理压覆事项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如下咨询:

 

● 建设项目压覆了某矿业权,但该矿业权已经过期,甚至过期多年,还需要对矿业权人进行赔偿吗?

● 协商压覆补偿的过程中,矿业权到期了,还需要进行赔偿吗?

● 在诉讼过程中,矿业权到期了,建设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吗?

 

之所以会产生以上疑问,其实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矿业权到期后,矿业权人享有何等权利?也就是说矿业权到期后,矿业权人是否还享有矿业权,由于对这个问题不确定,所以建设单位不清楚是否要进行赔偿;二是矿业权人遭受损失即无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两点明确后,相信上述问题也就有了答案。

 

一、矿业权到期未延续,矿业权人还拥有矿业权吗?

 

(一)矿业权到期未延续,并不代表矿业权人丧失所有权利

 

矿业权具有行政许可和物权财产权双重属性,也就是说矿业权既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向矿业权人颁发的一项行政许可,允许矿业权人进行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同时矿业权也是一项用益物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无论作为行政许可,还是作为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上设置的用益物权,矿业权均是有期限的。虽然矿业权已经到期,但是并不意味着矿业权人完全丧失权利。矿业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获得延续。

 

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法官在某再审案件中认为:“采矿许可证是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但并非唯一法律文件。”“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仅仅表明采矿权人在未经延续前不得继续开采相应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其他依法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仍然有效。”

 

根据有关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始于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到期后申请延续的这段时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承认了矿业权的存续。

 

因此,不能因矿业权到期尚未获得延续就一概否定矿业权人的权利,矿业权人虽然在到期后不能实施勘查活动和开采活动,但是矿业权人仍有权申请延续。而且矿业权人与在先的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具有利害关系,这也就是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到期后仍然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压覆补偿的基础所在。

 

(二)矿业权到期后是否能够准予延续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等待事实确定后方能确定权利状态

 

如前所述,矿业权到期并不意味着矿业权人丧失所有权利,那么是否意味着矿业权人此时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呢?当然不是。矿业权到期后能否获得延续是存在不确定性的,而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机关只有一个部门——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判断矿业权后续是否能够获得延续,就连人民法院也无法作出判断。因此,如果在矿业权已经到期后,建设项目压覆了矿业权,基于后续能否获得延续存在不确定性,此时矿业权人不具有要求赔偿的合法的权利基础。对于是否需要赔偿,只有等到矿业权获得延续后方能作出判断。

 

二、矿业权到期后如无法延续,需核查是否与建设项目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矿业权在到期后未能获得延续,建设单位是否还需要赔偿呢?这种情况下需要判断矿业权未能延续是否与建设项目的压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矿业权未能获得延续,是因为建设项目压覆了全部矿业权,导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设置该矿业权许可,当然这种情况是因为建设项目给矿业权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一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矿业权未能获得延续,是因为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怠于行使矿业权人的相关权利,如未按期申请延续矿业权,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未能获得延续的许可。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矿业权的灭失是矿业权人的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即使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业权,该矿业权也会灭失。因此,建设项目与矿业权的灭失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设单位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小结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矿业权到期的问题,律师提示如下:

 

1、在压覆时,矿业权处于到期未获得延续的状态下,矿业权未来是否能够延续存在不确定性,主张建设单位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需要等待矿业权延续后再行判断。

 

2、如果矿业权到期后未能获得延续,需要谨慎核查未能获得延续的原因,判断建设项目的压覆与矿业权的灭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对建设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作出认定。

 

由于矿业权压覆案件周期长,事实复杂,本文仅列举一般情形且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各位读者与树人律师进一步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