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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承包合同的承包人非法采矿,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022-01-19 14:24:19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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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一旦耗竭不可再生,因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无论是探矿还是采矿,均需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登记后才可实施。采矿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除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外,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文为聚焦分析采矿承包合同的解除问题,因此不再对采矿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做详细阐述,本文仅就采矿承包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承包人发生违法采矿情形,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一、非法采矿情形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非法采矿包括: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实施的开采,例如:越界开采、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进行开采;

 

2、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包括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违反开发利用方案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超生产规模开采等。

 

二、关于承包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下合同的解除

 

如果在采矿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不存在上述非法采矿的情形,但承包人单方实施了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发包人如何行使解除权?

 

依法判断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采矿承包合同,需要审查采矿承包合同是否达到了法定解除条件或约定解除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法需要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

 

由于《民法典》中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比较严格,因此相关主体在签署合同时,通常也会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那么,是否当合同满足了约定解除条件时,守约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就一定会支持呢,答案是不确定的。

 

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初衷是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若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将导致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严重不公平的,法院有权基于公平原则考量,酌定是否支持解除合同,以最大程度保护合同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鉴于非法采矿情形种类较多,每种情形对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不甚相同。因此为准确分析在承包人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需区分采矿承包人实施的不同采矿情形进行分析讨论。具体如下:

 

(一)以越界开采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律师认为,若采矿承包人在履行采矿承包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越界开采,如果越界开采程度较轻,并且已经依法及时的进行了纠正,未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也未导致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亦或发包人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包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若承包人的越界开采程度较为严重,且经发包人明确提出纠正,但拒不整改的,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发包人遭受较大损失,或存在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亦或发包人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此种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给发包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发包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以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在履行采矿承包合同过程中,一旦承包人实施了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发包人将会面临被处以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风险。如果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那么发包人的相关人员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律师认为,如果承包人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但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并且已经及时整改,缴纳了罚款,未给发包人造成损害,发包人亦无需面临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的,则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将难以被法院支持。反之,若承包人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不仅会导致发包人面临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还将导致发包人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该种情形下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超生产规模进行开采

 

实践中,矿山扩大生产规模虽然依法无需单独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应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将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上报审批。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破坏性开采的一种情形,依法主管机关有权对矿业权人进行罚款,并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相关人员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律师认为,如在履行采矿承包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实施了超生产规模开采,且拒不整改,导致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将面临采矿许证被吊销的风险,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继续履行合同对发包人明显不利,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上述,律师认为,如采矿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存在非法开采行为,需首先分析该非法开采行为是否影响承包合同目的的实现或合同的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如该非法开采行为危害程度较轻,并且承包人已经整改,那么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将很难被法院所支持。若承包人的非法开采行为危害程度较为严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此种情形下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由于采矿承包合同不仅关系到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的权益,还关乎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局。一旦对矿产资源进行过度开采或不当开采将可能导致自然植被被破坏、水资源和大气资源被污染,危及后代子子孙孙的生活保障。为了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促进我国经济良好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树人律师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正确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环境治理和合理开采的责任,发包人应将矿产资源开采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承包人,在签署采矿承包合同时,从正确履行对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监管的责任角度,合理设定合同解除条件,依法行使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