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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争议问题探析

2021-12-28 15:09:23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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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往往处于核心地位,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质量和安全不容忽视。在法律层面,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也将直接决定发包人缔约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影响着承包人能否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时,往往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认定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的权责该如何界定?本文拟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解决的角度出发,对前述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一、已完工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该如何认定?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建设工程,将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对于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说视为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从其擅自使用开始,工程质量的责任风险也由施工人转移给发包人。

 

(二)发包人未提前使用的未验收建设工程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对于已完工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基于承包人已实际完成工程,此情形下,若仅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而直接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承包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发包人尚未实际使用该工程的,且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情形下,若承包人认为自己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同理,如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以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

 

二、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承担

 

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具有多发性,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承包人,但因建设工程各方参与主体均有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责任,故也存在因发包人原因,又或承、发包人混合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以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承担进行梳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来看,《民法典》明确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即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原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由于背离发包人缔约合同的目的,承包人无理由获得工程款,亦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按照发包人违约处理,具体处理规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若是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应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若是由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为上述情形。

 

三、发包方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防范及解决途径

 

(一)从源头把控,防止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1.合同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不仅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设计文件等要求,还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从合同上控制工程质量。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成果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隐蔽工程,鉴于其隐蔽特性,法律明确规定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以据此停工,可见在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方面的质量风险需要注意把控,如政策、环境风险,竣工验收风险等。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应当做到对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都给予认真对待。


2.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把控
 

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驾驭工程的生产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做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不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实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约束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尤为重要。

 

首先,建设单位应做到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就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投标等。

 

其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同时,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再次,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验收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的质量形成于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每个工程步骤都有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因此,一旦发包人或监理方对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质量控制稍有疏忽,对法律风险识别和分析不到位,就可能产生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工程纠纷。那么,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后,发包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

 

1.诉讼或反诉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修责任或主张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在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


2.质量抗辩
 

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的,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诉讼中,可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少付或者拒付工程款。

 

结语

 

建设工程中,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发挥其使用价值的基础,也是工程能够交付使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均做了明确规定。本文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认定问题出发,简要分析了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的权责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希望对发包方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防范与应对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