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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经不起法律深究

2021-07-20 14:13:32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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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都市12区域开始住房限购,同时对房贷首付比例进行了严格要求;

2017年,成都市二手房纳入限购;

2018年,成都市完善了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2020年,购房申请人在成都市部分区域购买商品房或二手住房需要资格预审;

2021年,成都市再出房产新政,对法拍房进行限购、限售。

 

随着成都市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变化,限购政策再一步升级,成都市买房门槛再一步升高,越来越多不具备成都市房屋买卖资格的人想尽各种办法希望来成都置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借名买房”的风险到底有多大?

 

规避限购政策?要不得!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在买房这件事上,万万不可将“借名买房”作为规避限购的对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沛欣再审民事判决书》,因“借名买房”签订的合同不仅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无效,而且也无法因“借名买房”的事由而排除法院对于相关房屋的强制执行。 

 

同时,即便在“借名买房”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没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按照实质上的代持关系将房屋进行过户,但这种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如果没有完成法定变更登记程序、进行物权公示等程序的配套实施,借名人也无法直接成为相关房屋的所有权人。

 

除非通过补正合同效力,消除限购政策障碍,同时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你”才能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不是拦路虎,更不是“帮凶”!

 

对“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否定,并非是司法想要成为人们购房置业安家路上的拦路虎。

 

恰恰相反,若司法不通过相关手段加以限制,那就相当于成了某些人的“帮凶”,纵容其在不合理的住房需求之下,通过规避限购政策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仅影响司法履行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同时也对国家推行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最终,将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在不同程度遭受损害。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沛欣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有一项争议焦点即为:

 

案涉房屋过户前徐某欣能否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排除执行?

 

实施“借名买房”行为、签署相关合同前,徐某欣名下已有两套房屋,在此前提下,徐某欣本着规避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的目的,与曾某外达成一致,借其名另行买房。

 

首先,根据前文所述,徐某欣系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与曾某外签订《房产代持协议》,故其与曾某外签署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且徐某欣无法依据“借名买房”之实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其次,徐某欣无法当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物权公示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效力以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为前提。虽然司法解释中有针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规定[1],但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在一定情况下,已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权利的真实权利人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导致的登记错误等情形。显然徐某欣并不适用于该等规定。

 

结语

 

无“房票”,如何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借亲戚、朋友之名买房规避购房政策降低购房成本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种曲线购房的方法,但是大家却没有认识到仅靠亲情、友情并不能规避所有风险稍有不慎可能“情财两空”。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