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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你应该知道的事

2021-04-12 11:50:54 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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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促使法律关系尽早得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起失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做了规定。本文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梳理。

 

民法典和合同法对解除权行使期限都有规定,但又不尽相同。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虽已失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合同当事人只有熟悉民法典施行前后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之规定,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解除权因行使期限过期而消灭的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三个角度阐述解除权行使期限,以期能帮助当事人全面理解解除权行使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行使解除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和民法典关于“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行使解除权”的规定一致,并未修改。

 

按照法律规定期限行使解除权,是指某一情形下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已经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则该解除权消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规定第三款明确了基于该条规定第一款、第二款而享有的解除权,保险人应于其知道有解除事由起三十日内行使,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则解除权消灭。

 

按当事人约定期限行使解除权,指在当事人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除法律明确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外,当事人也可以基于自愿原则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如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

 

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关于“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民法典和合同法也保持了一致。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有利于督促解除权的及时行使,使合同关系尽快得到确定和稳定。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关于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310号公报案例也给出了十分详尽的说明。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何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合同法并无该项规定,因此当事人应重点关注民法典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这一新规定,严防因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而导致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就解除权行使期限作出这一新的规定,是为了促进合同关系的尽快确定和稳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未催告的,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进行催告的,如果解除权长期存在,就可能在很长时间之后仍然行使解除权,这不利于合同关系的尽快确定和稳定。因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因此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基于促进合同关系的尽快确定和稳定这一目标,综合考虑其他形成权的一般除斥期间,明确规定了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期间并非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这也与民法典第199条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一致。

 

但是,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选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

 

以上便是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几种情形,在民商事活动中,应熟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上述几种情形,正确、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权利消灭,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