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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审批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多重要?

2021-04-12 10:00:5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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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查询拟建工程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非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然而在实践中,建设项目未履行压覆审批程序就压覆矿产资源、侵害矿业权人利益的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并因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无法就压覆矿产资源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导致此类纠纷高发。该等情形下,因建设单位未履行压覆审批就实施建设行为,其压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随即也构成了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在理赔环节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损失惨重。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树人律师郑重提醒建设单位:应当重视压覆审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分析


某矿业公司拥有一宗铅锌矿采矿权,一高速公路公司建设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导致该矿业公司在公路用地红线外扩一定范围内均不能开采铅锌矿。高速公路公司并未就建设高速公路压覆案涉矿区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压覆申请并获批准。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前,高速公路公司与矿业公司未就案涉矿山停止开采及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开工建设后,双方就矿业公司损失补偿问题发生争议。

 

二审法院认定,矿业公司与原国土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取得了采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高速公路公司在开工建设案涉高速公路前,应按规定的程序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压覆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与采矿权人达成补偿协议。高速公路公司未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其行为违法且具有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行为侵害矿业公司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应当赔偿矿业公司因修建高速公路导致其采矿权不能继续利用的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压覆审批程序,法院认定行为违法,并最终认定压覆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履行压覆审批,未履行压覆审批程序究竟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履行压覆审批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7号文”),对压覆审批办理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必须履行压覆审批手续。根据137号文规定,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  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 铅  18.锌  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  25.稀土  26.磷  27.钾  28.硫  29. 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以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这部分往往容易被忽视)。

 

对于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是否需要办理压覆审批,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操作不一。部分地方规定,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备案手续。部分省份则明确无需办理压覆审批。

 

因此,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前履行矿产资源的压覆调查及压覆审批,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忽视或疏漏。

 

未履行压覆审批的法律后果


一、构成侵权,赔偿成本增加

 

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压覆矿产资源需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法院核查是否构成侵权的重点,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压覆补偿的前提是矿业权取得在先,否则不存在补偿或赔偿问题。二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问题,是否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三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无依法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四是建设单位是否就压覆事宜取得矿业权人的同意。

 

建设单位履行压覆审批程序的前提是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就压覆事宜取得矿业权人的同意,该协议是申请压覆审批的必备材料。因此,建设单位若履行压覆审批程序,取得了压覆审批批复,不仅表明建设单位就压覆矿产资源依法获得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还意味着建设单位就压覆矿产资源事项取得了矿业权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不会认定建设单位实施压覆行为存在过错,也就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如果建设单位没有履行压覆审批程序,往往是建设单位未取得矿业权人同意就实施了压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建设单位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建设单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若压覆矿产资源被认定构成侵权,建设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矿业权人可要求建设单位赔偿矿业权的市场价值,例如预期利润损失等,这将会大大增加建设单位的赔偿成本。

 

二、未履行压覆审批程序,将无法取得后续的用地审批,严重影响项目进展

 

137号文还强调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因此,在未取得压覆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将影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从而构成未批先建,影响项目的合法性并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对于公路交通等项目,也会对后续的收费审批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