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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办案札记:关于终本、终结、中止的那些事

2021-06-28 15:17:31 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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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因财产线索、当事人主体变更、案外人执行异议等因素导致执行程序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暂缓、中止、终本、终结以及再次恢复执行的情况,这些看似相似的名词到底有什么不同,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所律师为您梳理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


通过上述表格对比可知,裁定中止执行的关键在于涉及对实体权利义务内容(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纠正与裁判或者程序过渡、变更(例如“执转破”),审查的前提在于是否存在可直接导致执行程序丧失执行依据或者执行标的存在权属争议,进而先行防范可能出现的执行错误,中止执行在某种程度上是为防止出现执行错误所做的工作,故中止执行需要借助对部分实体要素进行审查确认,当且仅当满足或存在可直接导致执行基础或执行依据丧失的实体要件或程序要件时,当事人即可申请中止,并不要求申请中止执行一方提供担保。

 

故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如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丧失执行现实基础或执行依据,同时满足特定停止执行的条件时,应提供担保并申请暂缓执行;相反,当阻却执行事由已涉及实体权利义务需要通过重新裁判时,则应根据实体审判或相关程序确认后情形及时做出中止执行。

 

终本执行与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为解决无法执行或无需继续执行的问题而设立的终结程序。终本执行是新的执行结案方式,其实质是在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除了出现法定的终结和终本事由外,当事人也可以提出撤回或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7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64条的规定,如当事人申请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如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法院可以作出终结裁定或者终本裁定,但是在实践中,法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实质上案件执行并未完结,故应终本执行,如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的最后一日开始重新起算2年的申请执行期间。而撤销申请是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暂无执行的必要性,故应终结执行,当事人可在2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上述二者均可以待终本或终结事由消除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通过恢复执行的方式使得申请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则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如在恢复执行的过程中再次出现终本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则案件依旧是通过终本或终结裁定结案。

 

当事人拿到胜诉的生效裁判文书,并不代表一个案件的结束,而是预示着另一个法律程序的开启,通过胜诉的判决使得当事人的全部债权得到实现才是最终目标。在案件整个执行进展中,一方面,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应时刻关注执行案件的关键时点,了解在何种情形下执行程序会出现暂缓、中止、终本、终结的情形,如出现,申请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使得法院恢复执行;另一方面,作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如发现执行行为错误或或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异议、复议或者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以上就是笔者对执行案件中最常见的几个概念进行的简要总结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