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问答:建设单位如何应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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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20年5月1日正式生效。建设单位在条例实施后需要做什么、怎么做?我们将通过问答模式解惑:
Q建设单位需要做好施工资金安排吗?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开工。
Q建设单位需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需要。
Q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需要约定人工费用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吗?
需要约定,条例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Q建设单位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
Q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将公民工工资支付到其他账户,而非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可以按要求做吗?
不可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Q施工单位未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如何做?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保留相关凭证资料。根据条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Q建设单位是否有义务对施工单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有义务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Q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如何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Q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情形下,是否可以拒绝支付人工费?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Q建设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的责任由谁承担?
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Q建设单位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由谁承担?
由出资人承担。
Q建设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
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的建设单位,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Q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由建设单位清偿。
Q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时建设单位如何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Q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什么后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Q建设单位在哪些情形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Q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处理?
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Q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我们通过以上问题的答复,基本上涵盖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需要知晓并履行的内容,现就结合实践操作就建设单位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2. 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5. 掌握整个项目总体用工情况,做好人工费留存工作;
6. 要求委派至项目的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项目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并以此作为考核项目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