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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破产前6个月内被银行划扣的按揭贷款保证金,是否属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

2021-02-25 15:36:25 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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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宏观调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竞争压力大等多种原因,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危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日益增多,按揭贷款保证金纠纷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通过本文,与大家共同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前6个月内被银行划扣的按揭贷款保证金,是否属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

 

按揭贷款保证金运行模式介绍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银行通常的做法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楼盘的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发放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当购房借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此期间内,若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有权向购房人进行追偿。

 

特户中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性质为现金质押


关于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规定散见于地方性文件中。《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开发商可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为借款人全部还清贷款或者所购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期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保证金的退还”中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通过上述规定,并结合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运行模式可知,按揭贷款保证金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即借款人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

 

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支行与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7)沪0115民初56349号】中,法院认为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备一定形式要件后,可以用于质押,但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要签订质押合同,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二是对作为质押物的金钱进行特定化,并交由债权人占有。关于按揭贷款保证金,尽管未签署质押协议,但签署的相应协议体现了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关于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债务人除缴纳保证金外,对于账户并无控制和管理权,该账户实际由银行占有控制。因此,法院认为涉案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构成现金质权。上述观点,在献县红星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内蒙古正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3399号】中也得到了印证。尽管签署了质押合同,但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是不断变化的,债务人的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未特定化,保证金随时都在进进出出,未能达到将金钱货币特定化的要求。故该按揭贷款保证金并不具有质押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亦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只要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账户能够特定化,尽管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是银行拥有账户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就符合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条件;此外,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为动产,尽管账户中的标的是金钱,也符合动产的特征。因此,特户中的按揭贷款保证金实质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证购房人履行义务而提供的一种质押担保,质物为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钱。当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有权申报债权,并有权对该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主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房企破产前6个月内被银行划扣的按揭贷款保证金,属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情形仍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由此可知,即使认定为担保物权,在权属上也是债务人的财产,需要通过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依法清偿。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规定,尽管银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前6个月内扣划的按揭贷款保证金,属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但系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可以不予撤销追回,而直接由管理人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违约的购房人进行追偿,以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