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十大变化(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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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启动、2021年人大审议通过,历经三年,受到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法专家学者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终于出炉,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为帮助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新《行政处罚法》,树人所政府法律服务部特对新《行政处罚法》的十大变化作深入分析,今天带来上篇。
变化一:首违不罚明确纳入《行政处罚法》
首违不罚即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最早是国家税务部门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引入的制度。此次,新《行政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纳入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对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首违不罚明确纳入新《行政处罚法》后,其中关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具体内容如下:
变化二:明确“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办案期限”、“日”的定义
与旧《行政处罚法》相比,新《行政处罚法》对原有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办案期限”以及“日”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进一步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变化三:补充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与旧《行政处罚法》相比,新《行政处罚法》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时引入了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具体如下:
变化四: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纳入《行政处罚法》
一、明确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
变化五:明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公开委托书,对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修改
新《行政处罚法》在保留旧《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及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公开委托书的内容,并对受委托组织应符合的条件作了修改。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