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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系列:公司股东(大)会那些事儿

2020-11-24 10:27:5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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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文章,笔者将从公司组织架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入手,告诉大家企业召开股东(大)会的那些事儿。

 

关于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不仅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体现。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

    公司的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范下,各司其职,协作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司权利的制衡与分配。

 

 

关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事项都是由股东(大)会来进行决定,例如,选举公司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分配公司利润、增加减少企业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否则股东会决议便会存在法律瑕疵,存在导致会议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那么,股东(大)会如何组成?又有怎样的职权的呢?对于这两个问题,《公司法》都给了大家明确的答案。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九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者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了解了股东(大)会的组成及其所拥有的职权,我们就来进一步了解一下股东会议的相关程序及程序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规定何时召开定期会议,而是交由公司章程来决定。在实践中,很多公司章程都将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规定为每年召开一次,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年度股东(大)会,但是也有少数公司会规定半年开一次(半年度股东会),甚至每个季度开一次(季度股东会)。

 

    临时会议,是指定期会议之外的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只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这三种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才可能召开临时股东会;换言之,当前述三种人提议时,公司就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谁来召集?

 

    如果公司要召开股东会,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由谁来负责召集此次会议,也即由谁来负责此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安排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有三个顺位:首先应当是董事会召集;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便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也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举例而言,王某是A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5%,如果王某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他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首先王某作为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提议召开A公司第X届第X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会议,或者在收到王某的提议后未作出任何反馈的,则王某有权向公司监事会发出《关于提请召集A公司第X届第X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如果监事会接到通知后也不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王某便可以自行召集此次临时股东会。

 

三、会议通知如何发?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期限,《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期限。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但是股份公司则必须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不能通过全体股东的约定或章程规定排除通知的法定义务。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通知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股东,在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议通知的内容都是十分详细的。

 

四、谁可以出席会议、列席会议?

 

    1.出席人员。任何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以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签名、盖章。

 

    2.列席人员。《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会议谁来主持?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是存在区别的,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主持人的主要职责则是掌握会议的进程、维持会议的秩序等。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由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可能不同,那么不同召集人的主持人也各有不同,具体来讲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董事会召集。若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会召集,则董事长是此次会议主持人。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则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当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监事会召集。若股东会会议是由监事会召集,那么监事会便是此次会议的主持人。

 

    3.股东召集。若股东会会议是由股东召集,则由该股东自行主持会议。

 

六、议案该如何进行表决?

 

    对于议案的表决是股东(大)会会议最核心、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谁享有表决权?原则上,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享有表决权。

 

    2.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吗?对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则较为明确,也即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存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将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对于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但此处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如何确定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于该条所规定的“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说法,通说认为应认定为“认缴的出资比例”。但现在很多企业股东并没有完成实缴出资的义务,因此,已经实缴出资或者实缴出资较多的股东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在制定章程时,会将此处的“出资比例”约定为“实缴出资比例”。

 

    4.采取何种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三者之一的意见。至于表决意见该如何发表,《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表决方式也比较多样,有些公司采取记名方式,有些公司采取的是举手表决方式。

 

    5.如何通过决议?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时,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由章程进行约定。对于股东会所作的特别决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对特别决议进行了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七、会议记录怎么做?

 

    《公司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一般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召集人;(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计票人、监票人姓名等。

 

    了解了股东会议的程序问题之后,那么在何种情形下会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呢?

 

    首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决议无效是指公司决议因内容违法,该决议自成立之日起就属于确定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状态。

 

    其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是指决议成立后,出现了可撤销的理由,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主体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撤销决议,如裁决撤销,则决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无人主张撤销,则决议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最后,公司决议不成立,是因为作出公司决议的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决议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不存在后,公司通过正当程序仍有权再次做出决议。公司决议因内容违法无效是自始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通过法院确认该无效决议后,公司不得就无效决议内容再次做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