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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从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谈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2024-08-29 17:41:49 1319
陈文英 纪雪
导语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系《个人破产条例》施行后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纳入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对我国破产制度具有现实意义。那么该案对个人破产制度有什么价值呢?本文将结合该案谈谈个人破产制度价值。

 

案情简介

深圳市民梁某某自2018年起开始与同事、朋友创业,因受市场及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以为继。为继续生产经营,梁某某向银行、网贷公司陆续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元。

 

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因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同年5月法院受理本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2021年6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0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梁某某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7月法院批准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3年。

 

2023年6月法院裁定该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依法免除梁某某未清偿债务。至此,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顺利结案。

 

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截至目前,除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外,浙江、江苏等地早已相继出台了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各地涌现了大量个人破产案件、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仅就深圳地区,根据深圳破产法庭公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深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27件、审结184件。从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取得的社会效果来看,该案的顺利结案,化解了梁某某个人危机的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量的个人执行案件,也在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具体价值如下:

(一)对债务人来说,化解个人债务危机

在《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前,我国仅有为企业退出、摆脱困境提供路径的《企业破产法》,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但却无法获得与企业一样的破产保护。

 

梁某某大多债务为欠付银行和网贷公司,由于高额利息和滞纳金,债务规模越来越大,不堪重负。《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后,梁某某向法院提起了个人破产申请。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未来三年内,梁某某夫妻除保留每月用于基本生活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现有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均用于偿还本金,免除剩余利息和滞纳金。偿债方案通过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框定了债务规模,避免债务规模继续扩大;在保障梁某某及家人的基本生活同时,通过分期偿还方式降低了还款压力,让梁某某有了还款的信心和动力。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梁某某通过个人努力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偿还了所有的债务,摆脱了困境,如不是因个人破产制度,梁某某可能短期内无法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裁定该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梁某某说到“真正感觉到我的人生从今天开始又开启了崭新的一页。接下来我会好好工作,好好陪伴家人把生活过好。”梁某某也因此获得“新生”,回归正常生活。

 

(二)对债权人来说,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以往当债务人迟迟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主要路径就是诉讼及执行程序,这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催收成本,而且往往效果不佳。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直接用于清偿特定债权人的债务,导致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当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也只能终结。而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执行程序中止,公平清偿是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个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括执行程序,包括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也能够通过债权申报方式参与破产程序集中统一受偿。个人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同类性质的债权按同一比例受偿;此外,在个人破产程序中,通过财产如实申报制度、财产调查、破产撤销权、禁止个别清偿等,能最大化挖掘债务人的偿债资源。相比在破产程序外追偿,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甚至能够实现本金全额受偿,更有利于债权实现。

 

在梁某某个人破产案中,大多数债权人均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债权申报方式参与破产程序,结合梁某某个人还款意愿及未来高额稳定的收入,最终债权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实现本金100%清偿,同时降低了债权人的追收成本,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对法院来说,降低司法成本和破解“执行难”

当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甚至取得胜诉判决也无济于事,反而浪费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也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导致法院积累了大量执行不能案件。而个人破产制度是集中偿债程序,可以一次性解决多个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失为化解执行难的一项有力措施。

 

在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中,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的家数为10家,债权总额为56万元。相当于在一个破产案件中,一次性解决了10起执行案件,解决了56万元债务问题,降低了司法成本,取得良好了“执行”效果。

 

(四)对社会来说,稳定社会秩序

个人破产制度为自然人退出市场经济提供依据,有利于缓解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创业失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等导致负债累累的自然人,以往更多面临的是债权人无时无刻的逼债,甚至存在被债权人曝光债务人个人信息、侮辱人格尊严、恐吓、故意伤害等暴力催债情形,进而引发刑事案件,导致债务人丧失还款信心,“破罐子破摔”;债权人也在迟迟得不到受偿的情形下,无可奈何,甚至选择暴力催债而导致入狱,得不偿失。

 

本案中梁某某从负债累累,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公平公正清偿债权人债务,积极努力全额偿还债务本金,依法豁免了相应利息,彻底解决了个人债权债务。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程度保障了自己和债权人合法利益,一方面梁某某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部分债务,依据其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未来收入情况,管理人量身制定了还款方案,使其能够依法依规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在不费时费力的情形下收回债权,降低损失,从而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结语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的顺利结案及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让全社会了解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像“梁某某”一样的债务人提供了一条化解债务的路径,个人破产制度价值日益凸显。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在解决个人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成本和破解“执行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也将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作者简介

陈文英律师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破产及并购重组业务律师,南京审计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先后参与了青海盐湖海虹化工破产清算、青海盐湖硝酸盐业破产清算、哈木铁路破产清算、格尔木楚云商贸“执转破”等项目。

纪雪律师系青海省律师协会非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部主管律师。主要从事企业重组、资产重组、企业破产重整、收购兼并等法律服务。近年来,主要参与承办了贤成矿业公司重整、青海水泥股份清算转重整、晟晖新能源清算转和解、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青海创新矿业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青海汇泰医药破产清算、哈木铁路破产清算、蜀信房地产重整等多个破产及重整案件。同时参与了西部矿业职工股规范、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整合及股份公司设立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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