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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浅谈夫妻一方破产对另一方的影响

2024-08-23 09:54:31 1223
作者:纪雪 蔡有钦

 

我国至今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影响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在对个人破产制度学习过程中,笔者对夫妻破产相关的问题颇感兴趣。

 

01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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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破产作为参考,可以了解个人破产实际上就是个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由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指定破产管理人全面梳理个人的资产和负债,制定相应清偿方案的制度。其核心问题仍然是对资产和负债调查和梳理,但是毕竟个人与企业有本质不同,个人破产可能因为婚姻关系,导致其资产和负债涉及配偶方的资产和负债,而在核实和区分上面临一定困难。那么,如果夫妻一方破产,会对另一方造成什么影响呢?这个问题应当从夫妻一方的个人资产和债务入手分析。

 

02《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资产负债情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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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分析个人破产法中的个人资产和负债,就不得不了解《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和债务制度,以下内容系对我国《民法典》中的该部分内容的规定。

 

《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特殊情形为例外。夫妻财产制一般分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对个人破产有一定影响,个人财产制情形下,夫妻双方的资产负债相对清晰,不受婚姻关系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给双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见,《民法典》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同时确定了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

 

《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或者对方追认的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负债,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综上,正是因为婚姻关系中的资产负债对个人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对个人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划分。如果不属于特殊情形的一方资产或者负债,则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均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调查梳理,以便更清晰的掌握个人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03相关制度中夫妻一方破产均要求提供配偶的财产状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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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基于此,各地陆续出台类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在各地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中,为全面核查个人的资产情况,均对夫妻一方破产时,另一方的配合义务作了规定。笔者对比了公开渠道查询的各地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中的该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综上可以看出,上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制度及深圳经济特区的个人破产条例中,均在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同时,要求债务人提交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如实报告财务情况,并要求明确说明财产来源。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是对债务人抚养的家庭成员保留必要财产提供相应依据,更人性化的试行债务清理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

 
 

04个人破产法制定中需对配偶等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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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述分析,笔者可以初步判断将来的个人破产法不会一刀切的直接认定夫妻一方个人破产,另一方必然共同破产。但是,因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必定与配偶等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有直接联系。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考虑,应当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1.必须向管理人报告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因上述关系的特殊性,如不进行报告和调查,极有可能对财产进行转移、隐匿而侵害到债权人的权益。此外,从保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考虑,如实报告财产也是对共同生活的成员权益的保障,可以在处置个人财产时,为其保留必要的费用,维持基本生活。

 

2.视情况对已经离婚或者特殊情形的家庭成员进行财产调查。实践中已经出现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转移资产的案例,因此在个人破产制度下,仍然需要对已经离婚、或者之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特殊要求,避免其通过财产转移逃避债务。

 

3.可以制定相应条款明确如果利害关系人拒绝配合则驳回个人破产程序。我们知道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不是个人逃债的手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充分体现出个人债务人的诚实,一旦出现不予配合或者隐瞒资产的情况,则是对债权人的不负责任,不能放纵这种情况的发生。既然个人债务人自己不能切实认识到这一点,就必须承受被驳回程序的后果。

 

4.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均需关注不同法律之间的融会贯通。通过上述分析,大家可以感受到个人破产不仅涉及与企业破产相关的问题,也与婚姻家庭关系有着紧密联系,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划分等问题,因此这也要求我们不论是处理案件的法官,还是代理案件的律师,都要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的在实践中运用,才能更好的解决个人破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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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纯属个人的浅显学习成果,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读者见谅。最后,希望我国的个人破产法早日出台,解决市场经济中已经出现但却无法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