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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企业灵活解决债务困境的一味良方

2023-09-22 10:41:25 681

 

 

近年来,受到产能过剩、疫情等影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加之企业自身经营动力不足,大多数企业在陷入债务危机时往往会采取自救措施。挽救困境企业通常情况下有债务重组、预重整和重整程序三种拯救措施,但并非所有陷入债务与经营困境的企业都适合庭外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也有其各自的不足之处。预重整制度的建立,克服了庭外重组缺乏公信力、约束力和重整程序的不可逆性,同时预重整兼顾了庭外重组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以及重整程序的司法权威性。

 

 

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受理预重整案件数量为323件,截至2023年5月31日我国上市公司预重整(不包括已转重整案件)为22家。作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预重整的重要性和实效性愈来愈被市场广泛认可。

 

 

一、预重整制度对债务人企业的价值

 

 

预重整,是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为正式重整做准备的庭外协议重整程序。预重整不同于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庭外重组和司法程序的庭内重整。庭外重组对于企业而言尽管具有自主性强、成本低廉、机制灵活的特点,但是基于重组协议只约束协议的签订者,而无法约束其他不参加的债权人,难以一揽子解决债务问题。即使是将债权人强拉硬拽坐上了谈判桌,也可能换来的是“坐地起价”“同床异梦”。而困境企业一旦选择了破产重整,便走上了“不成功便成仁”的不可逆之路,重整不成功就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同时考虑到对企业控制权的丧失或受限,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企业、股东在做决策时顾虑重重,止步于重整程

 

 

相对于庭外重组、庭内重整,预重整在过程维度上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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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债务人主导型强,企业控制权不存在丧失或限制的可能。不同于法院及管理人主导下的重整程序使公司意思自治受到限制,重整程序有可能确认一个不是债务人自己提出来的重整计划,从而使债务人丧失对企业未来的把控。而预重整可以在企业保持自主独立经营的前提下,将重整程序中涉及的包括债权审核、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引入战略投资人、召开债权人会议、起草(预)重整计划草案等重大事项,在相对平等、客观、自由宽松的条件下前置进行,债务人公司高管和股东掌握对整个重整计划制定、协商的主导权,公司持续经营,整个重整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对于重整成功更有信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在塑造自己重整结果方面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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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可以减少破产重整带来的负面影响。企业在考虑是否进入重整程序时往往会考虑客户和生意伙伴对它的信心会不会跌至谷底,不知道还能不能跟它做生意,没有明确的预期,可能在此期间跳船逃跑、割席断交,导致生产经营无法正常维持。而预重整程序在进入重整程序被公之与众之前,便自愿达成重组协议,这使企业能够继续开展日常经营,保全企业商誉,从而降低债务危机引发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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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谈判协商的时间和空间充足,从而换取更高的成功率。不同于重整程序中“6+3”法定重整时间的限制,预重整中企业、实际控制人可以与债权人、战略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最大限度的挖掘企业的潜在价值,比如尽可能扩大招募的公开性、公众性、合法性,强化潜在战略投资人之间的竞争,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行业地位,尽可能引入具有进一步挖掘债务人企业重整价值的能力的战略投资人。

 

 

一言以蔽之,前期谈判越充分,对各方的利益考虑的越周全,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概率就越高,重整计划执行中的障碍就越小,最终债务人企业获得拯救的空间当然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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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多数决机制。往往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需求是不一致的,一般的庭外重组磋商特别容易出现“钳制问题”,即个别债权人以否决多数人赞成的方案来要挟债务人满足其特别要求,而预重整以多数决取代全体同意的决策机制可以有效避免陷入钳制困境,同时债权人受偿预期相较于庭外重组有所降低,协商谈判相较容易,谈判的成果也可以在重整程序中取得司法确认。

 

 

同时,预重整在结果维度上来讲,不同于不可逆的重整程序,预重整可以“推到”“重来”,各方对重整计划不满意,可以多轮谈,甚至是换人谈,可以做到进退有余,让整个交易变得更具有确定性。

 

 

二、预重整对债务人控股股东的价值

 

 

“创业容易,守业难”,破产重整直接影响最大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资源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存在着天然的竞争关系, 股东诸如经营管理权、重大事项决策权、投资收益分配权、特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分期缴纳出资等权利较重整前将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当企业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时,由于公司股权对应的价格为零,股东的利益即便归零也是合理合法的,有时老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可能只得完全退场。

 

 

相对于重整程序的被动,预重整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具有一定的主动性,此时企业尚未进入重整程序,控股股东仍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空间和资源去阐述、展现公司及股东价值,与债权人、投资人就利益的分配进行充分的博弈,控股股东仍可以管控完全出局的风险,或者即便出局,也可能收获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能做到合理管控乃至降低实际控制人在以往经营中存在的责任风险。  

 

 

“消未起之患,治末病之疾”,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企业可能面临失败后破产清算的威胁面前,预重整提供了一个能够自主进行、风险更低的挽救程序,促进企业尽早迈入挽救之路,实现涅槃重生。

 

 

 

作者介绍

桂国海律师是树人所并购部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资并购、公司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及公司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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