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2023-08-22 12:55:51 820

 

 

01

 

 

 

 

 

 

热点播报

 

 

 

 

 

 

 

1.宁夏高院首次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20-2022年)》(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同步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白皮书全面分析近年来宁夏法院破产审判概况、案件特点、工作成效,深入剖析破产审判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和路径,以期为优化宁夏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白皮书显示,2020至2022年,宁夏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326件,审结198件;协调安置职工6273人,化解不良债权77.41亿元,盘活资产64.03亿元。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582件,审结551件,涉及诉讼标的金额约67.1亿元。破产案件呈现出数量逐年上升、审理周期较长、关联企业破产易引发地方金融风险、破产案件分布和审判专业化程度不均衡等特点。

信息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丨宁夏高院首次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

 

 

2.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年)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机构服务保障破产事务办理。充分发挥办理破产事务的府院联动机制和管理人作用,建立小微企业快速清算和快速重整机制。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建立线上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2024年建立完善个人破产事务管理业务标准、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度。依托深圳信用(征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企业基本信息“一个平台、一键查询”。推动建立深港两地管理人线上交流平台,深化深港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建设。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本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来源:深圳政法微信公众号

深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新解读来了

 

 

 

 

3.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合规整改中的有关问题。

信息来源:六安人大微信公众号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营商环境全面提质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办理破产。主动对标深圳“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管制度”、北京“破产法庭推进破产成本再降低”等国内先进典型案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市域内法院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超过730天,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超过55天。完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同促进“僵尸”企业处置,化解企业破产衍生问题。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发挥破产审判功能,通过清理“僵尸企业”、“空壳公司”,推动建立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引导和督促扭亏无望的民营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信息来源:丽江发布微信公众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营商环境全面提质年行动方案通知》

 

 

5.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佛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服务保障破产事务办理。建立破产重整前期辅导机制,对有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企业家进行法律咨询和前期辅导,构建“管理人协会前期辅导、人民法院有限参与”的预重整机制,将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信息来源:佛山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佛山重磅推出26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6.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及分级管理的公告

 

 

为公正、高效审理破产案件,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精神及新形势下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宁德中院决定启动宁德市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重新编制工作,并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本次编制管理人名册工作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根据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次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总数拟定为45家,个人管理人名册编制总数拟定为10个。具体编制数量由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破产审判工作需要、报名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和确定。

信息来源:宁德中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关于重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及分级管理的

公告

 

 

7.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的规定,结合安康中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经安康中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入册机构名单公示。

信息来源:青岛人安康中院微信公众号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机构名单公示

 

 

8.鹤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鹤壁市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坚持法治引领,创建良好法治环境。深入贯彻实施“三个条例”,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项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企业破产重组难题解决,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鹤壁人大官网

 

 

9.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银川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

 

 

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经“管理中心”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列入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应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信息来源:银川发布微信公众号

事关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正在征求意见!

 

 

02

 

 

 

 

 

 

典型案例

 

 

 

 

 

 

1.江阴法院:庭外重组衔接庭内重整,助推企业快速重生——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

 

 

 

本案系无锡地区首例关联公司整体程序合并预重整并重整成功的案例。本案发挥预重整庭外重组的市场自治功能和庭内重整的司法强制效力,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助推困境企业快速重生。

第一,充分发挥预重整识别企业价值的功能,确保庭内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新浩系公司在预重整管理人引导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重组投资招募,通过市场检验企业真实价值;开展预重整系列工作充分测试和论证重整可行性,由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投资人等自主协商“是否重整、何时重整、如何重整”;根据市场检验结果,最终自行决策、筛选三家存在拯救价值的公司申请重整,对其他不具备重整条件的淘汰出清;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对预重整方案进行决议,论证后续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

第二,积极发挥预重整中的程序引导作用,确保预重整工作与重整程序的高效衔接。新浩系公司预重整过程中,由法院直接参照破产程序指定预重整管理人,该机构立场中立,并按照庭内重整的规则履行职责,赋予预重整系列工作公信力,其工作成果取得各方信任,衔接庭内重整更容易获得司法认可。

第三,对关联企业程序合并重整,实现重整价值最大化。长江纸业、新浩再循环、新荣版纸三公司共用一片厂区,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等已形成整体生产线,不宜分割、单独处置。若上述企业分开重整或破产清算,将导致财产处置难度加大、变现期限漫长,更将大幅增加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障。法院依法对上述企业程序合并重整,最大化重整价值,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

信息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江阴法院发布5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江阴法院:引入“预和解”快审快结,创新上市公司挽救方式——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本案是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案。本案通过关联企业协同重整、预和解转和解等方式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方式,为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重组再生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蓝本。

第一,在重整和解的顶层设计中,将市场驱动与司法强制形成叠加效应:先实施庭外重组,将问题提前暴露,就解决方案形成多数一致;再衔接庭内重整和解,运用“少数服从多数”进行兜底收口,并通过资本公积金增发股票获取偿债资金,创新出不占用纾困资金仅依靠金融技术即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问题的低成本救企方式。

第二,通过关联企业协同重整与和解,一揽子解决了石化、房地产、磷化等多板块难点问题。石化板块历史遗留债务得以清理完毕,各类债权得以获偿,其中职工和税收债权全额获偿;在房地产板块,通过对优先债权先打折收购再全额受偿,实现差额收益;在磷化板块,成功募得重整投资支付偿债资金,实现了银团对质押股票及其他抵质押资产的优先受偿权,为改善地方金融生态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创新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以市场化导向推动招商引资。采取先吸引投行再招募资本的方式,先制作保壳方案向投行推介,宣传产业发展优势并点出资本运作价值,经过论证达成共识,再由投行纵贯产业链上下游全国寻找意向投资方,在多个意向投资方中择优确定最终投资人,打造了破产处置市场化运行的示范模板。

信息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江阴法院发布5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03

 

 

 

 

 

 

观点践行

 

 

 

 

 

 

 

房企破产情况下,施工企业如何维护

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商事交易活动。也正由于商事交易活动的秘密性,近年来,由于受到政策调控叠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房企破产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如何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施工企业最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笔者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参与某项目房企破产案件,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探讨房企进入破产程序后施工企业面临的争议难点问题,以期对施工单位如何解决“问题项目”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思路,供需者借鉴与参考。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收购往往受到各方质疑。破产程序的精神之一即为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收购也应遵循这一精神。论文第一部分介绍笔者为何要讨论该问题以及期望能够解答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债权转让制度的基本原理,论证债权转让(收购)在破产程序运用具有正当性;论文第三部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债权拆分转让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应有所限制,以确保公平清偿和表决不受操控;论文第四部分设计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收购程序,希望设计一个公开、透明、参与性强的收购制度,助力制度建设,减少社会矛盾;论文第五部分就实践中出现较少,但有一定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研究】大成丨房企破产情况下,施工企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推荐阅读

 
 

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以法之力  助企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