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基础设施公募REITs底层资产的合法性——项目投资管理手续

2023-08-14 14:23:55 731

公募REITs的投资收益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入,为确保基础资产能持续稳定产生运营收入,应特别关注其合法合规性。作为基础设施REITs交易结构中的底层资产,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环节的合规性问题亦是REITs项目监管审核的重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均通过相关文件规定了基础设施底层资产应满足的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合规性是底层资产未来现金流和经营风险的根本保证。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尽调项目经验,梳理整理出基础设施公募REITs底层资产涉及的各类审批手续,以供项目单位参考对照。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立项区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种类型。从项目类型来分,一般分为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

 

01.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采取审批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02.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001.核准制项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有关规定,企业投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核准制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定期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确定。

 

002.备案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二.项目规划手续

根据我国不动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划相关手续,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01.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0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项目用地手续

用地手续主要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划拨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证。

 

01.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9月17日发布了《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0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2019年9月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03.划拨决定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第二条第三款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作了更为具体的要求:(1)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非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2)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就土地使用权作出包含以下内容的承诺:项目估值中不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基金存续期间不转移项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时或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权利到期时将按照特许经营权等协议约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相关土地使用权。(3)对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说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04.土地使用权证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基础设施不动产应当登记且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所要求“基础设施资产的土地实际用途应当与其规划用途及其权证所载用途相符。”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项目应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区分不同情况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或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五.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除外。

 

六.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综合验收和专项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专项验收是指除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外,基础设施项目所涉及的规划验收、节能验收、环评验收等单项验收。

 

01.规划验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因此,规划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手续,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02.消防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03.节能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04.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修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以及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则不需要进行环保验收。

 

05.联合验收

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规定: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0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七.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必要手续

比如能耗高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处于断裂带的项目,需要进行地震审查。

 

结语

如基础设施项目未完成相应审批环节可能会被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建设、责令关闭。因此,在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中应按照投资建设的时间流程,判断基础设项目投资建设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从而控制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