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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务案例看股权让与担保

2023-08-07 10:04:59 756

 

 

随着各大企业日趋旺盛的融资需求,非典型性担保应运而生,其中股权让与担保在行权方式上更为便捷,故而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得到大量广泛运用,商人们采用此种担保方式的动机不一,或为规避法律、政策的限制,或为隐藏债务,又或者为通过典型担保并不能达到的特殊效果。因其广泛应用于企业融资需求中,故而产生大量的纠纷,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82号案例,与各位探讨股权让与担保结构下,司法实践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关系的认定。

 

一、案情简介

 

2016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开投”)与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鲁化工”)签订《借款协议》,并与桂鲁化工股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青岛鸿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鸿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补充协议书》《承诺函》等,《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齐星集团、青岛鸿华分别向西开投转让其持有桂鲁化工对应股权,用于为西开投向桂鲁化工借款提供担保,齐星集团、青岛鸿华在桂鲁化工未偿还本息前,西开投不向两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协议签订后,各方为西开投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西开投最终成功受让了桂鲁化工股权,其是否可以处分持有股权、享有股东权利?

 

二、法院认为

 

齐星集团、青岛鸿华与西开投之间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并非为了转让其享有目标公司桂鲁化工的股东资格,即作为股东的财产权及成员权,而是为桂鲁化工向西开投的借款提供担保,西开投虽然是桂鲁化工的工商登记股东,也仅是名义股东,其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既不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权,也不享有股权中的成员权。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71 条第 1 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依此,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中就争议股权标的,西开投与齐星集团、青岛鸿华之间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关系。

 

三、核心观点

 

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股权让与担保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股权转让各方、标的公司之间存在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不以转让股权为真实目的,虽形式上体现为对股权的处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真实目的是为主债务提供担保

3、债权人只是名义股东,其并未实际参加受让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不实际承担受让公司的经营风险

 

四、实务分析

 

1.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的转让应当注意向目标公司所在的市场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变动效果。

如:(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判决书显示:“对于前述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应以是否已按照物权公示原则进行公示,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2. 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条款中,应避免出现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等类似“流质”条款的约定。

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实现条款中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要求进行类似约定:“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约定有效。

 

3.在实现条款中约定限制受让方(即债权人)持有受让股权期间处分股权的条款,且应在合同中将股权让与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在本案中,西开投受让股权后,因具有股东身份的形式外观,若向第三方进行股权转让,而第三方又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即可受让完成该部分股权,故为了保障原股东齐星集团、青岛鸿华的利益,可以在实现条款中以约定违约责任等方式保障后续赔偿。

 

五、结语

 

各方若意在以“股权让与担保”方式进行融资,首先应当明确各方之间是债权关系而不是股权关系;其次在运用“股权让与担保”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债权人在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问题,明晰债权人作为名义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将“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相混淆;最后应重点关注回购股权的条件、价款等相关条款的设置。

 

作者介绍

马玥律师现任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部专职律师,拥有国有企业法务从业经历。致力于矿产资源、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等业务方面的研究。自从业以来,为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多次参与国有企业无偿划转项目、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项目、企业投资并购等法律专门项目,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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