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2023-07-25 10:36:57 821

 

 

01热点播报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修正版

重庆五中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自2021年1月8日公布,丰富了预重整制度供给,重庆预重整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重庆五中法院及时总结经验,结合主题教育调查研究成果,对指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指引细化了预重整备案登记条件,明确了主要债权人范围,指引效果更明显,程序衔接更科学。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是指依托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管理人及法官通过管理人工作系统、法官办案系统,积极推进债务人财产信息网上查询、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人会议网上召开、破产企业财产网上拍卖、招募投资人、电子送达、电子档案网上归档等工作,实现破产案件办理全流程网上运行、实现管理人及法官工作更加便捷、高效、规范,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及管理人除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完成相应工作外,还应结合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流程,根据具体工作规范,严格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各办案节点网上顺畅运行。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对现行的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云政办发〔2004〕100号)。

信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破产管理人初审名册(2023年)》的公告

为规范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已完成本次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调整工作。经过报名、评分、考核、评级、复评等程序,已确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共计262家中介机构纳入破产管理人初审名册,其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0家,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50家,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30家,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7家,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34家,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12家,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18家,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6家,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5家。已确定上述中介机构中的73名个人纳入破产管理人初审名册。

信息来源: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

 

6.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3年)的公告

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3年),原名册(2018年)失效。对于尚未办结的破产案件,除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依法予以更换管理人之外,仍由已指定的中介机构(包括联合体)继续办理。如发生消极办案、怠于履职、互相推诿等违反勤勉忠实义务情形的,依法更换管理人,同时作为动态管理、取消入册评选资格的考量因素。

信息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7.无锡市法院持续提升“办理破产”指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7月10日,无锡中院出台《全市法院持续提升“办理破产”指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以下简称《2023“办理破产”行动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重点围绕“办理破产”两大方面指标制定评价内容,推出了18项具体工作举措,着力提升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协同化、专业化水平,持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无锡中院微信公众号

 

8.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以国际化为引领的武隆旅游“三次创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后评估征求意见的公告

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在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获得信贷、执行合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办理破产、跨境贸易、纳税、保护投资者、劳动力市场监管等方面优化提升。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信息来源: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官网


 

02典型案例

 

1.江苏高院:执行阶段预重整 助被执行企业重生

为帮助企业脱困,保障职工股权,江阴法院践行能动司法,打破执行和破产的程序壁垒,优化程序衔接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引入预重整概念,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预重整方案,强化执行和解的作用,突出保护性和公平性,帮助其从破产清算向破产和解转换,通过发挥预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助力企业重获新生。

信息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2.周口中院:沈丘县河南某弘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功能。某弘置业项目有序复工续建,不仅标志着某弘置业破产重整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深刻体现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功能,助力楼盘项目盘活重生的破产审判理念,是法院立足民生、为破产项目赋能的生动实践。

二、协同治理完善联动机制。本案在决定对某弘置业进行预重整之始,就迅速成立了府院联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统一工作,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妥善解决了维稳、产权、资金等难题,为某弘置业重整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提供了政策保障,充分发挥了府院联动机制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作用。

三、采取分类清偿,注重偿债方式多样化。充分发挥重整制度中清理债务功能,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采用不同的债权清偿方式,灵活的采用货物+实物+应收账款+股权等模式进行分类清偿,充分兼顾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权益,实现重整程序价值的最大化。尤其针对消费型购房债权,法院依法认定购房小业主的优先权,着力解决楼盘烂尾后出现的群体矛盾及民生问题,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周口中院微信公众号

 

03观点践行

 

观点:从“执转破”的角度看破产启动程序的完善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立了“执转破”制度;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转破”作出实施指引;2018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部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对“执转破”制度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执转破”制度在全国地方法院普遍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助力解决了执行难尤其是破产难的问题。但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执转破”制度,并继续深入改革发展,仍然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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