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REITs退出阶段分析之投资者退出环节涉税分析
前言
2022年1月29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作为首部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直接相关的税收政策,无疑对于REITs涉税工作具有导向性及引领性作用。该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原始权益人,该政策针对的是原始权益人为设立基础设施基金而重组资产及转让项目公司的行为。本所律师将根据REITs相关规定分析特定阶段(退出阶段)的涉税问题。
一、公募REITs退出的方式
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可以通过份额转让方式、项目公司转让资产以及股权方式退出。项目公司转让基础设施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其中资产转让以及股权转让的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差异较大,本文将重点分析份额转让方式退出的涉税问题。
二、投资者份额转让退出的涉税分析
投资者通过份额转让的方式退出时,转让公募基金份额企业投资者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则免税。本文对投资人转让公募基金份额和公募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两个环节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投资人转让公募基金份额的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投资者,无论是转让还是到期赎回,只要存在基金份额增值,均需计入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转让收益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征收25%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投资者如通过转让公募基金份额实现退出,对于企业投资者而言,若持有至到期,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若未持有至到期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对于个人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8]第55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买卖股票时的差价尚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常大家更倾向于认为REITs投资人个人退出阶段在实践操作中也可比照上述文件。
4.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4〕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二)公募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涉税分析
在公募基金合同中,一般都设有基金终止条款,退出环节按照资产剥离和收购股权环节缴纳税款。而现实中我国契约型基金在组织形式和内部监督治理上都存在着一定局限性,导致实际退出存在一定制约。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和发展,部分契约型基金还可能向公司型基金转化,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对成熟的退出终止机制,退出环节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和税务缴纳,由于目前我国针对公募基金退出机制的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完善,有待相关文件出台再做进一步分析。
根据转让方(如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公司)和转让标的(如股权、资产)的不同,可参考资产重组环节和REITs设立环节所述,产生不同的税务成本。投资者转让公募基金份额时,企业投资者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则免税。
目前基础设施基金均采取封闭式运作,存续期内基金一般不接受申购、赎回等,投资者可以按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持有至到期。退出环节主要涉及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二十二款第五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实现退出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机构投资者则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投资者购入基金并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在基金发售环节,现行规定要求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该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并设定锁定期,20%以内的部分持有期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不少于36个月。基于此要求,2022年3号公告允许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递延纳税,原始权益人在实际转让基金份额时确认其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转让所得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前所述,由关联方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收益能否递延纳税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于不属于递延纳税范围的其他投资者,应按照其持有期间转让基金份额或到期赎回退出取得的收入与基金购入价的差价收益确认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02〕128号文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以及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根据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现行有效,因此个人投资者在持有期间转让基金产品份额、到期赎回基金份额所实现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基础设施REITs上市交易后,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根据3号公告的规定,应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二级市场认购(增持)的份额转让,不参与资产转让评估增值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公募REITs结构涉及多层主体,未来在REITs清算退出环节的安排存在较大的灵活性,不同的退出路径有不同的税收影响,需要根据个案进行特别分析评估。此处仅就投资者常规处置公募REITs份额的税收处理说明如下。
1.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金融商品转让”应税税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以及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基于上述规定,投资者转让公募基金份额实现退出,对于转让所得需要按转让金融商品税目缴纳增值税。但同时,法规也给予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免税处理。
特殊情况下,如投资者持有基金至到期清算退出,这一行为不被视为“转让金融商品”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140号文,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在此情况下,除某些特殊情况,投资者针对该退出收益一般无须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
对于机构投资者,不管持有期间转让还是到期赎回退出,如存在收益均需计入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而对于个人投资者,根据55号文,其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考虑到目前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尚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一般可争取转让收益不缴纳所得税。
关于REITs退出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原始权益人回购专项计划、项目公司处置不动产以及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公募基金份额。由于第三种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政策体制与市场环境下还暂时无法实现,笔者仅结合保利租赁住房REITs案例,对前两种退出方式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保利租赁住房REITs产品存续期共计18年,每3年设置一次投资者的开放退出安排,可由保利集团作为增信安排人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回购。REITs产品到期后由保利集团作为资产优先收购权人依据《资产优先收购权协议》对私募基金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进行收购并完成退出。
情形一:REITs存续期内保利集团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回购
根据保利租赁住房REITs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退出安排可分为强制退出安排、开放退出安排与终止退出安排。无论何种退出方式,其保利集团将作为证券收购权人在发出《证券收购通知》后,将于下一个普通分配兑付日将对应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分配本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由于回购金额与专项计划的账面价值基本相当,不存在价差收入,因此专项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无须缴纳所得税与增值税。
从印花税的角度来看,在管理人、销售机构协助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如涉及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为合同标的回购协议,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一条(四)的规定“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上述回购行为暂不征收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印花税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税,而上述财税5号文是针对银行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免税规定。以房地产企业持有的物业不动产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否可适用上述文件的豁免规定,作为计划管理人的券商须与房地产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情形二:REITs产品到期保利集团对私募基金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进行收购
保利集团从私募基金收购股权的行为,由于发生产权转移,须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产权发生转移,则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
保利集团从私募基金收购债权须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而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
上述股权与债权的回购过程中,其回购价款一般等于股权与债权的账面价值,因此并不涉及基金管理人与保利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问题。
作者介绍
赵泽仁,树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学士。致力于公司金融证券业务方面的业务。多次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股权收购、投融资、债券发行等金融证券类专项业务。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等提供了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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