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热点观察


作者 | 树人劳动人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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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通知载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众号
2.上海市取消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医保药品的金额限制
随着门诊共济保障等一系列医保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进一步优化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更好地满足百姓的需求。近日,上海市取消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医保药品的金额限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取消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品种和数量规定,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指导参保人员合理购买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二是取消定点零售药店同一天内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配售服务的次数限制;三是对于在一次服务中或对于同店同卡余药量超过一个月的,不再限制相同药理作用非处方药品的配售服务;四是取消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医保药品的金额限制。
上海市这一举措有助于满足群众发生临时突发情况的购药需求,和慢性病长期服药、病情复杂、用药品种数量较多的群众的购药需求。
信息来源:上海发布公众号
3.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规定的,将给予奖励
为做好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印发<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通知载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查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查证属实、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将给予奖励。
信息来源:劳人社公众号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采取的执行措施各具特色,为各地法院提供示范和指引,对于继续推动持续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一定的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中,有法院多措并举以“和”促执,妥善化解涉农民工工资纠纷,实现共赢。也有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及时将案件精准导入重整程序,不仅保全了企业营运价值,而且快速兑现职工工资债权并解决企业债务危机;或依法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百万欠薪;或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执行企业回笼资金,让15位农民工的工资获得了足额支付;或线下走访查找财产线索9天执行完毕10件案件;或通过协调各方单位、企业,优化拍卖款分配思路,使农民工工资得以优先、及时、便利发放。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5.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上调3.8%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上调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上调比例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此次养老金的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众号
6.为加强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天津市印发《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为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2023年5月4日,天津市印发《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办法载明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主要依据其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根据其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用人单位认为本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等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来源:天津人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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