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 | 树人劳动人事团队 王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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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劳动者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劳资矛盾也开始日益显现出来,劳动争议案件骤增。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承担着较重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企业的特殊责任。现本文就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也受其约束。
但是,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劳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往往会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企业则因为在管理上所存在的优势,可以利用管理优势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掌握一定的证据,在取证上也能占有优势地位,从而导致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天然处于弱势。因此,立法者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规定了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殊的举证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劳动者主张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企业掌握管理的应当由企业提供,否则企业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对因企业单方做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相关事实依据为企业掌握,因此基于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益以及纠纷解决实体正义考量,所以法律规定对此类纠纷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一)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需要行使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现归类如下: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由于劳动者主观、客观过失以及由于身体条件变化等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履行不能。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故要求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特殊工种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对于没有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情况则需要参考同类工作岗位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因此,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掌握着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标准,故应当由企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企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的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而法律中并没有对“录用条件”进行确定,录用条件的设置均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通常以其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结果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该证据均由企业掌握,故应当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二)减少劳动报酬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对价,体现了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企业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包括三部分:一、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工资;二、以低于成本价或者免费提供给劳动者的物品或服务的实物报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或保险机构购买的各类保险(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这些内容往往与劳动者在企业内依据自身能力和为企业创造的价值直接相关,系企业通过定岗定薪的方式确定劳动者在提供相应劳动后所应当得到的回报。当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调整时,应当对行为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期限、解雇保护、医疗期和年休假等权益均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保管着劳动者入职的相关材料,且在实践中存在企业不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对其工作年限的举证较为困难。故立法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企业,企业应对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认定无误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因此,企业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规,对经手的相关文件做好记录和存档,避免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作者介绍

王天雷,树人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劳动人事团队业务秘书,河南大学管理学学士。有多年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现主攻劳动人事方向。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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