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可诉?


一、什么是责令改正
要搞清楚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可诉,就必须要知道什么是责令改正。一般而言,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制止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命令,例如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等。从实践角度,责令改正的名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等。
但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并且与行政处罚相比,责令改正的目的系要求违法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而行政处罚的首要功能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使其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二、责令改正的适用方式
1.单独适用。例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用。例如《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可诉
在了解责令改正的种类及适用方式后,责令改正是否可诉,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责令改正单独适用的情况下
如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仅是告知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自行改正,没有明确逾期不自行整改的法律后果,此时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未实质性的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是如果在责令改正告知书中已经明确说明了逾期不自行整改的将会导致强制拆除等明确的法律后果,则责令改正通知书已经改变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状态,则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所规定的限期改正。
2、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情况下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内容是告知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自行改正,同时告知逾期不自行改正的将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该通知书内容,虽然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将会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并不会实质性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状态。因此,在此时还没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必要性,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违法情形未按通知作出改正,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的,当事人可以针对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寻求救济。例如《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用的情况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改正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结果,而真正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行政处罚决定本身,而不是《责令改正告知书》,因此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当单独对责令改正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作者介绍

大学本科学历,主要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具有多年行政机关政策法规方面的经验。在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合法化培训、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为青海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局、城西区财政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依法行政“助推器”
科学决策“智囊团”
和谐社会“共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