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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高管丨“三管三必须”原则了解一下

2023-05-06 16:31:22 9102

 


矿山作业是一个高危作业场所,故而也是事故频发、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近些年,一些重特大事故的教训暴露出,矿山项目在建设开发的各个环节把关不严,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的种子。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的施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坚定不移地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就显得更为突出和迫切。

 

那么什么是“三管三必须”原则?它对矿山企业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又会招致哪些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文将结合本次新安法修订的立法背景,从矿山企业的角度来全面解读“三管三必须”原则,从而解答矿山企业对该原则的一些困惑和疑虑。

 

“三管三必须”原则提出的背景和过程

 

1、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此次事故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责任重于泰山,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2、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该意见主要是为了解决安全监管体制问题,要求在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基本成熟。

 

3、2021年9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将“三管三必须”原则写入法律。新安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2022年7月19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三管三必须”原则写入新安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保障,矿山安全体制改革带来新机遇。

 

至此,“三管三必须”原则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从立法层面被确定,折射出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也彰显出“三管三必须”原则的重要性。与此同时,矿业行业的安全体制改革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从矿业行业的角度理解“三管三必须”原则

 

尽管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一再强调,安全生产的口号一直再喊,但近些年仍有很多悲剧在不断地上演。2021 年 1 月 10 日,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 人死亡,1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 6847.33 万元。如果发生事故的企业能够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可能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也就没有10人死亡和1人失踪的惨痛代价。此次重大事故可谓再次给矿业企业敲响了警钟,矿业企业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格遵守和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

 

01.从宏观层面理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从政府宏观层面来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从矿企安全监管的角度来说,虽然自然资源部门是矿业行业的主管部门,但过去矿山安全方面的监管则是由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则要求主管矿业行业的自然资源部门也要担任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从而形成监管的合力,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这也意味着,今后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矿业企业要面临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双重监管。

 

02.从企业微观层面理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一、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一般来说,矿业企业都会专门设置安全部门,作为矿山安全风险控制和危机处理的核心部门。一旦发生事故,安全部门自然首当其冲。但其他业务部门是否就可以置身事外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可否认的是,安全问题的产生正是从各个业务环节衍生而来,没有业务就不会产生安全的问题。但安全部门很难精通每个环节的业务,对于矿业这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行业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安全部门很难做到全面地把控风险。这时候就需要各个业务部门根据其分管的业务,尽到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一定的责任。譬如,财务部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到位;人事部应确保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购部应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确保所采购的机器设备、危化爆炸用品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新安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以,矿山企业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认识到,涉及安全的工作不仅仅是安全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单位一把手的事,其他业务部门也是风险管理、事故预防的参与者和安全责任的承担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涉及到具体业务的部门负责人自然难辞其咎。

 

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安全”和“生产”是一体两面、不可分割的关系,在生产环节,最容易滋生安全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所以生产环节的安全问题更要加以重视。对于矿业企业来说,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往往会做出牺牲安全生产为代价的去追赶生产进度的安排和决策。追求更高的生产经营效益、更好的业绩无可厚非,但不能只抓生产而不顾安全,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为代价,漠视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因此,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应时刻牢记肩上的安全责任,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从企业微观层面来说,“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企业包括生产部门在内的各业务部门做到“一岗双责”,只有在明确了各业务部门所需承担的安全职责后,才能避免在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发生时,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当然,“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并非将企业安全部门的职责转移到其他部门,或弱化其自身的职能。新安法对于矿业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则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新安法第二十五条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举了七项责任清单,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拟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等。在法律规定的指引下,矿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从更高的标准上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解决更深层次的安全问题,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笔者认为,“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落地执行,并不会导致安全责任的混乱,反而清晰的界定了各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责任的边界,为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落地执行的可行性。

 

结语

 

在“三管三必须”原则提出之前,国家对安全生产不可谓不重视,安监执法不可谓不频繁,事故处理不可谓不严厉,但事故依然频繁发生,其根源之一就在于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三管三必须”原则厘清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也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矿业企业各部门负责人都应当明白,安全责任不再只是安全部门的责任,每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都应当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必须遵循“人人为安全,安全为人人”的主导思想,必须警钟长鸣,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作者介绍

卢晓武律师是树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北京片区负责人,并负责树人矿业律师团队及业务。卢晓武律师为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矿业联合会国际调解仲裁中心调解专家。

卢晓武律师在矿产业务领域深耕十余年。执业期间为若干矿业企业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参与黑龙矿业集团改制重组及收购多宝山铜矿项目、主办西部矿业收购西藏玉龙铜矿探矿权并设立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带领团队完成“ST数码网络”吸收合并“青海盐湖集团”重组项目、带领团队黑龙矿业集团收购黑龙江争光岩金矿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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