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2023-04-27 11:51:38 837

 

 

01热点播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

党的二十大站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作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部署,提出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内生性和可靠性。在此背景下,破产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制度,重要性愈发彰显。2022年,浙江法院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在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按照浙江省“十四五”规划提出的“要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简易化的“六化”总体工作思路,努力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提供了有力服务保障。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980件。破产案件中,清算3923件、重整56件、和解1件;共审结破产案件4531件,其中清算4423件、重整107件、和解1件。

信息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报告

2022年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个债清理案件835件,审结688件。其中,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个债清理案件共14件,办结10件。在688件已审结的个债清理案件中,共成功清理216件,成功清理率约三分之一。

债务清偿方面,2022年个债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59.53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5.88亿元,普通债务额53.65亿元。共清偿1.53亿元,其中担保债务共清偿1730.1万元,普通债务共清偿1.36亿元。

在债权人数层面,全省个债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计5240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共1788人。共涉及执行案件4185件,涉执行标的金额56.23亿元。

信息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强化企业破产程序金融支持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保障和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陕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5.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工作,保障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指定及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规定了管理人选定的方式及不参与指定的情形、破产案件复杂程度的标准、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情形及考量因素等相关内容。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6.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

为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及参考因素、债务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计算标准、管理人工作内容、管理人收取报酬步骤等相关内容。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7.郑州中院发布2018年—2022年破产审判白皮书

为总结回顾近五年来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郑州中院发布2018-2022年破产审判白皮书,并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白皮书介绍,2018年1月—2022年12月,郑州法院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类案件752件,审结766件(含旧存案件),以破产重整、和解方式结案87件,其中重整成功亿元以上规模企业21家,盘活资产256.21亿元、化解债务739.66亿元,安置职工12961人。值得注意的是,五年来,郑州法院破产审判审理效率大幅提升,由2018年案均审理天数2282.8天下降至2022年196.1天。

信息来源:郑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8.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以优质化提升阳光破产工作机制服务我市高质量跨越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主动服务和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赋能新时代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自贡法院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市法院院长工作会议确定的“培优实质、提档升级、争先晋位”年度工作主题,以打造“盐都智破”云平台为载体,对“阳光破产”工作机制进行提档升级,将破产审判工作与服务中心大局同频共振,精准对接。本工作意见主要包括优质化提升办案效率、优质化提升府院联动、优质化提升破产处置透明度、优质化推动执破融合改革、优质化推动服务大局实质化;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经验总结等内容。

信息来源: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9.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及债务人权益。

信息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官网

 

10.马鞍山市营商环境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便利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允许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登记机关不对破产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进行审查。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公告。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时,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可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管理人印章。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02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合并重整案

本案系创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整模式,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大型民营企业核心资产健康稳定运营,实现相关利害关系人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1)以破“产”招“商”,通过预招募、正式招募双重招募程序,精准确定重整核心资产范围,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破产不停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兼顾中小投资者利益;确保重整企业及下属企业稳定,保护职工利益。(2)重整计划制定中,利用信托制度优势,通过设定两个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解决“要约收购”“资产剥离”“信托执行”三大难题,为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信托样本。(3)重整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注上市公司交易规则与破产法的有效衔接,探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规则,为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明确、细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整自律监管举措提供实践样本。(4)创新探索破产企业管控机制,破解复杂股权结构下集团企业持股企业管理难题,使得精功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平稳有序,整体业绩持续向好,股价平稳上涨;其他控股或参股公司,通过人员管理、财产管控两重管控措施,实现重整期间债务人及控制公司全面平稳过渡。

信息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上海市第三中院:市场化预重整高效挽救危困企业重生——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该案系适用预重整制度成功挽救危困房地产企业的典型案件。该案提前制定联动预案,从预重整程序引导、临时管理人选任、重整方案调整等方面进行指导协调,使各方当事人对重整计划沟通透、考虑透、修改透,同时协调属地政府妥善处置投资人招募、涉税、社保、信用修复等难题,通过法律释明及府院联动化解当事人疑虑,凝聚共识。该案从申请预重整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历时4月有余,较高的程序效率为企业赢得生机,多年资产得以迅速盘活。该案探索出了解决房地产企业烂尾楼盘处置问题新模式。

信息来源:上海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03观点践行

 

法官如何入局?——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的角色重置

债权人会议制度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中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核心议事制度,是体现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程序。有学者认为,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要求,由有资格的债权人讨论并决定破产程序的相关事宜,对外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对内协调债权人行为的议事机构。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现行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对破产企业重大事项的讨论权和部分决定权,但同时又受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的约束——即当事人意志表达的民主讨论,并不直接决定司法案件的走向,是需要有司法机关的适当介入并对表决结果进行限制。而这种介入从时间点上划分,又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前者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后者则集中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本文旨在聚焦于法院对债权人会议如何“入局”,故主要结合相关事例就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事前调整的现状、问题、原因、解决思路展开讨论,就法院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后调整事宜,暂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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