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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办案札记:执行到期债权实务问题

2023-03-24 10:43:54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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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拿到一份生效的胜诉法律文书后,如果对方没有按时向你支付判决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而你知道对方账户上没有存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直接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时,有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可以执行呢?答案是有的,就是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那如何发现有没有到期债权?如何执行到期债权?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否可以提异议?是否可以执行未到期债权?以下为大家重点探析到期债权执行的若干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执行到期债权的依据

 

 

何为执行到期债权?就是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将该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作为财产线索要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上图所示,A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判决结果是要求B向A返还借款10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A发现第三人C已欠付被执行人B80万元,此时,A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B对第三人C享有的该笔到期债权。为何可以执行该笔到期债权呢?以下笔者从理论依据和法律规范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理论依据

 

为何可以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即为代位权说,该观点来源于代位权诉讼制度,在诉讼阶段,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执行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延伸到执行阶段,即代位申请执行,但该观点并未注意代位执行和代位诉讼的明显差别,二者的提起方式、救济途径以及法律后果均不一致,另一种观点是根据债务人全部财产得为其债务提供总担保的原理,其所享有的债权亦属责任财产之一部分。该观点从责任财产的角度讲代位执行,认为执行到期债权和执行动产、不动产实质相同,都是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一种方式。故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的理论基础。

 

(二)法律依据

 

针对能否执行到期债权,从法律沿革的角度讲,也是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但最终确定的是可以执行到期债权,现行的法律规范对如何执行到期执行到期债权、是否可以提异议、异议的法律效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法律规范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四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四十七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五十一条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二、执行到期债权的法律流程

 

 

(一)到期债权的发现 

 

执行到期债权的前提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如何发现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到期债权,一种是法院已经通过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可以通过司法裁判文书网或者企查查、天眼查上进行查询,另外一种就是被执行人确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尚未起诉,这种可能就比较隐蔽。第三人对这两种到期债权如有异议,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一致,在下文具体进行分析。

 

(二)起草执行到期债务申请书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到期债权的申请,这是启动债权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否则对第三人有失公允。在申请书中需要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次债务人)的主体信息,在申请事项中明确到期债权的类型,同时需要在事实理由部分明确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何种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等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基础证据材料,包括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的案号等能够证明债权存在的材料。

 

(三)送达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9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申请书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将审查到期债权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未清偿,如上述均符合条件,则法院会向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冻结意味着止付,第三人不能向案件的被执行人清偿,而并非直接对第三人可以支配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同时,法院一并会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冻结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债务履行通知书中将明确告知第三人在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相当于对债权进行变价,变成申请执行人可以接受的金钱。如第三人有异议,应在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三、执行到期债权的法律效力     

 

 

在法院向第三人送达冻结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根据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是否认可的情况会产生四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如上图所示)

 

(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送达相关文书后,如第三人认可债务,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则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在履行金额范围内消灭,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出具相关证明,并同时告知被执行人。

 

(二)第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关于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履行期限问届满或者债权金额不符等与债权债务有关的实体性异议的,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冻结到期债权"的效力与"执行到期债权"的效力相混淆,仅因第三人主张不履行或不负有履行到期债权义务,就裁定解除对到期债权的冻结,导致第三人在解除冻结后擅自支付,故令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如第三人对冻结到期债权行为提出异议,应当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如法院因第三人的异议而中断执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如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等异议时,并不属于有效异议,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到期债权已经通过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则第三人提出的相关异议无效,法院应直接执行第三人名下的财产。

 

【案例】在(2018)最高法执监7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第三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或不提出异议,部分提出异议的,可以对其不提出异议的部分强制执行。

 

(四)在履行期满后提出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如果第三人在异议期内未对到期债权没有提出异议,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有异议,则亦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此时的异议行为相当于执行行为异议,法院会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的规定进行处置,即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案例】在(2019)最高法执复2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复议申请人丹寨县交通运输局异议及复议申请事项均为请求撤销贵州高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此,异议及复议审查的内容首先应为其是否有权对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按照执行规定第65条关的相关规定,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有明确期限要求。贵州高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了(2017)黔执36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丹寨县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7月12日才对该通知书提出异议,明显超出了法定期限,贵州高院指定执行后,观山湖区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扣划丹寨县交通运输局1300万元至法院账户上。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规定,丹寨县交通运输局若认为1300万元债权金额并不确定,前述扣划行为错误,可依法对该执行行为向执行法院观山湖区法院提出异议进行救济。

 

(五)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之规定,如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后,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相关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四、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一)案外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到期过程中,会存在一种情况(如上图所示),案外人D主张其和被执行人B签订债权转让协议,C已经将债权转让给D,D为到期债权的真正权利人,故申请执行人不能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对于此种情况,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对案外人的异议按照执行异议案件处理,如执行异议审查结果应为驳回执行异议请求,救济途径为提起异议之诉。在涉债权受让人权益的异议之诉中,法院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2)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3)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如果案外人(债权受让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债权,则法院不得执行该债权;反之,法院可以执行。同时,在债权受让关系中,案外人亦应证明其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了第三人(如未告知,则债权转让的事实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二)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执行?

 

答案是可以采取冻结到期债权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之规定,未到期债权亦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责任财产,未到期的债权是付期限的请求权,在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就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向被执行人给付,冻结债权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能够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其裁判理据在于冻结债权是冻结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冻结第三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仅赋予第三人一项消极义务,对第三人没有实质财产的损害,故原则上一般不支持第三人对冻结裁定的异议请求。

 

四、律师建议

 

执行到期债权是债权人在执行阶段除了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线索之外,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另一途径,在司法实践中,诸多法院认为通过执行到期债权以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极低,原因在于第三人提异议的可能性极大,只要一提异议,法院就对中断对第三人的执行措施,为了防止第三人通过提异议而规避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除了发现确实可靠的财产线索外,还要积极关注另案第三人有没有履行,到期债权有没有诉讼以及诉讼的进展,掌握相关情况后及时和法院沟通,以期通过到期债权回款,同时,申请执行人亦要关注法院冻结到期债权的时间,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和法院沟通续冻。

 

以上就是笔者对“如何执行到期债权”的总结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作者介绍

 

冯敏律师是树人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律师,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冯敏律师在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主要从事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民事执行等领域纠纷解决。曾多次与项目团队一起为客户提供相关领域内的诉讼法律服务。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不断精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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