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相关问题的探讨与思考

作者 | 树人劳动人事团队 孙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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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共10大类,132种,较为常见的职业病有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噪声聋及职业性化学中毒。本文将从认定程序、待遇支付等方面对“职业病”进行探讨与思考。
一、职业病的认定程序
(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服的,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30日内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鉴定;
(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初次鉴定书不服的,自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职工在离岗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八、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虽然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认定工伤,但根据上述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是在职工离岗或退休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也可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能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载明:“……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据此可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认为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尤其是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职工属于职业病的高发人群,这部分职工在退休后才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0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参保前已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参保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鉴定,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过去的不予追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结合以上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职工退休或离职前,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检查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退休后才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能否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据此,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下,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改进技术,改善作业环境,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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