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产债权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么?

2022-12-21 12:11:47 780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上篇我们从资产和权益行使的角度讨论了普通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关注要点,那么本篇我们来继续讨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益实现的路径分析。相信很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都会认为“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抵押给我了,我在破产程序中肯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债权实现问题不大,等着分钱就行了!”但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么?其实不然,影响有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的因素很多,稍有不慎可能损失惨重。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范围

债权人如何充分行使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相应权利,前提是需要了解自己的债权是否属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别除权,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上的概念,二者均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运用了比较好理解的说法即有财产担保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属于典型担保类型,但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且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并优先偿还债权。继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也明确了非典型担保,经公示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合法享有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及发生公示效力的非典型担保的债权人能够成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权利人。

 

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债务人未破产时,债权人权利实现主要受保全、执行等先后顺序的影响。而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程序,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被不同程度的限制和调整,需要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以下事项做重点关注。

(一)关注担保权人暂停行权的问题

很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无论财产保全还是执行程序中,都具备一定的主动地位,结果突然接到债务人破产的通知,所有工作全部停下来了。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非常明确,在和解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是可以行使权利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是可以行使权利,《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再一次明确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对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当然如果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这种情形下应整体处置。而破产重整程序中,则明确规定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暂停行使权利,除非举证说明担保财产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从自身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从资产价值、处置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清偿程度等方面考虑是否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

(二)关注担保财产的范围问题

实践中,我们在作为管理人审查债权时经常会出现担保财产范围不清的问题。例如两个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清单中,有部分财产存在重合;或者担保财产清单中的财产实际上并没有;再或者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未登记地上建筑物,后来发现居然还有房屋建筑物,又无法证明该房屋建筑物何时存在的。尽管这些问题经过后续调查、分析会得到解决,但是无形当中给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基于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调查工作,必要时应当前往担保财产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并重点关注担保财产的合法合规性、担保财产范围、权利负担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后续权利实现的瑕疵问题。

(三)关注担保财产的价值问题

正如庭外执行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价格的重要性,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评估价值、变现价值也同样重要,关乎担保物权人的清偿方式、清偿比例。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由于企业将会继续存续发展,一般不会变现企业资产,但也会存在处置部分资产回款的情形,因此债权人需关注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安排是否体现了担保财产价值,以及该种清偿方式下执行清偿的可行性问题。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已注销登记为最终归宿,企业的破产财产将会被变现清偿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选择自行处置回款或委托管理人处置变现担保财产。管理人处置变现情况下需关注变现价值及程序问题。

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有权随时申请行使担保物权,但破产和解程序也是企业继续存续、经营的程序,在担保财产对企业继续营业至关重要的情形下,是否处置担保财产将对破产和解程序能否成功起到决定性作用。该种情形下,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处于谈判的绝对优势地位,可从自身权益实现出发,与债务人达成共赢的和解协议。

(四)关注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顺位问题

破产程序中,根据债权性质不同,清偿顺位有所不同,最终可获得的清偿金额也会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四百五十六条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优先顺位非常明确,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依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而在破产程序中,还会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税款债权、消费者购房人优先权及非典型担保等各类债权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分一杯羹”。

因此,为保障自身权益最大化,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还应重点关注顺位在前的债权认定及特定财产情况。必要时行使异议权、甚至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变更审查结果。

 

、结语

企业破产过程中,存在各类利益纠纷,在有限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内,权利之间的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注重不同破产程序中债权实现的各个环节,主动行使救济权利,保障自身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最大化实现。

作者介绍
 

 

李晓璐律师是破产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青海省律师协会非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企业并购重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及企业清算等法律服务。近年来,主要参与承办了盐湖股份重整、青海省投集团等十七家企业重整、青海水泥清算转重整、青海海虹化工重整转清算等多个重组及破产项目。

 

 

 

 

纪雪律师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并购部律师。任青海省律师协会非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企业重整、重组、清算、收购兼并等法律服务,近年来主要承办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转和解等多个破产项目。此外,基于多年破产案件办理经验,擅长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障、投资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服务。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扫码添加树人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