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可能造成公司僵局的股权结构,如何调整?

2022-11-23 10:38:24 835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文旨在通过对股权结构的角度分析判断,避免公司因初期股权架构问题而导致后期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笔者将以案例为例,对可能造成公司僵局的股权结构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一、基本案情

A、B、C三人准备投资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A货币出资100万元,不参与公司运营,占股10%;B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要求占股40%;C货币出资20万元,对接客户资源,负责公司运营,占股40%。剩余10%预留给将来进行股权激励。

目前的结构为40%、40%、10%、10%,乍一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在此种结构中这家公司没有真正的大股东,如果持有40%股权的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就可能出现无法决策的僵局。为避免出现股东争议而导致公司僵局,现在需要对股权进行调整。

二、情况分析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我们可以分析出,该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1.C提供客户资源,并全职负责运营,实际上是三人中的“主事人”,需承担起公司的大小事务,而目前C只持有40%股权,在此时,并不享有绝对的话语权。

2.B是以专利使用权入股,并不是完整的专利技术入股。

3.A是财务投资人,应对其的股权进行特殊安排。

三、解决方案

方案一

首先,急需的是提高C的持股比例,故,对于仅用使用权出资的B来说,建议将其至少20%的股权让渡给C,使得C的持股比例达到60%以上,从而保障C的决策权。对于A的股权,可以与A协商进行特殊化处理,通过AB股、优先股等方式先保证其财务投资成本的投资后,再按照持股比例分红。其中预留的10%的股权,可以先由C代持,调整后,股权结构为:

A:10%(股权特殊处理)B:23.3% C:66.7%(10%的预留股权全部由C代持)

方案二

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进行特殊约定,将B的持股比例下调至20%左右,保持其分红比例仍为40%,将C所持有的股权锁定在60%以上,使其决策权得到保障,但分红权仍为40%。同时,保障A的优先分红权,所有股东再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红,10%的预留股份仍由C代持,调整后,股权结构为:

A:10%(优先分红)B:23.3%(分红比例为40%) C:66.7%(分红比例为40%,10%的预留股权全部由C代持)

方案三

B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但将B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分开,40%的分红权由B享有,但B的表决权由C代为行使,且不可撤销,对此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作特殊约定,同时在盈利的情况下,优先给A分红,所有股东再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红,10%的预留股份仍由C代持,调整后,股权结构为:

A:10%(优先分红)B:40%(分红比例为40%,表决权全部委托给C) C:50%(分红比例为40%,表决权为80%,10%的预留股权全部由C代持)

注:以上三个方案中约定由C行使10%的预留股表决权,同时对该预留股的分红权也可以另作专门约定,如保留10%的分红不动或三个股东分别享有分红权。

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在现实中也屡见不鲜,创业者在初期没有意识到风险所在,很多为了“公平起见”对股权进行了平均分配,导致后期公司经营陷入重重困难。以上的方案,仅供各位参考,因实践中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还是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因地制宜的设置符合自身情况的股权架构。

 

作者介绍
 

姚晓宇律师是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目前就职于四川树业律师事务所,曾为四川地区多家企业提供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和动态股权服务。目前致力于公司法律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多次参与企业重整、企业分立等非诉法律服务项目及商事争议解决。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扫码添加树人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