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和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从轻及减轻的情形较为复杂,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从轻、减轻处罚的概念
从轻处罚
•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事项和处罚幅度内,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较低限度的处罚。但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在处罚幅度内采用最低限度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而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具体的违法案件中进行裁量的结果。
减轻处罚
•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其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精神。
“从轻、减轻”情形之认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既包括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包括被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所谓主动消除,即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或调查前,自己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或者调查后,当事人才消除违法行为。相对于“被动”,“主动”表示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认错悔过的态度较为诚恳。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客观上可以减轻社会危害性,降低其重新违法的可能性。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主观上受到胁迫或者诱骗是否真实存在,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胁迫者要求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紧迫性以致于行为人不可避免。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性相对较小。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侧重于主观上的自愿性。主动供述的内容为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既包括本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是一种义务,但是这种协助配合义务应是一种有限义务,其上限是不会因配合调查而使自身陷入不利境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则是不会因配合调查就达到立功标准从而予以减轻处罚。但当行为人有实质性的、有助于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从而有可能使自身招致不利后果的行为时,应当认定这种行为超出了行为人的协助配合义务而达到了立功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一
清远盛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2018)粤18行终51号)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主动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经查,盛兴公司在2016年9月22日受到查处的次日,即向清远市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且最终取得经营许可,属主动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据此,原审认定市食药监局应当对盛兴公司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二
余宝红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诉案((2012)思行初字第72号)
裁判要点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但是,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也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甄别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处罚,以便有利于及时查明案情,鼓励当事人尽早改过自新。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钟秀虽然都有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但在具体事实情节上有明显差别。第三人钟秀系在违法事实尚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主动向被告举报违法事实,其行为配合被告发现原告以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阻断了违法事实的继续存续,同时也推动原告纠正违法行为,具有较为积极的法律效果和意义。故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为减轻处罚情节。而对于原告而言,其主动纠正违法的行为,系发生在违法事实被揭发之后,即在被告根据第三人钟秀的举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之后。此“主动”行为包含一定程度的被动成分,与第三人钟秀的裁量因素确有差别,被告以从轻处罚情节论之并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结语
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因此,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实现过罚相当,真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同时维护法律的稳定和权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行政机关合理的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正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