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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保障丨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做哪些工作能够使权益最大化?

2022-09-08 13:45:24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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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何时回款?能否全额回款?不能全额回款能回多少?是债权人关注的核心问题。

 

在申报债权之后,只能被动等待债权审查结果和清偿么,还是可以主动做些什么来增加受偿金额,使其权益最大化呢?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怠于主张其权利,有时并非故意为之,而是源于对其权利存在错误理解,认为法院已经介入的破产程序,又指定了专业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履行相应职责,债权人除了申报债权外,只能等着开会、表决相关议案、最后受偿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够主动参与的事项,不仅仅限于债权申报一项。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意义在于当债务人没有足够财产可供分配时,法律提供一个债权债务清理程序来解决多数债权人在债务人有限财产上发生清偿冲突的问题。因此,如果债权人可以主动行使破产法赋予的权利,来增加债务人有限的财产,那么就会使得自身受偿的几率增加。

 

债权人应该主动了解和参与哪些工作,才能使得自身权益最大化呢?

 

1.破产申请权。

债务人欠钱不还,诉讼或者仲裁无疑是最直接的权益主张方式,但诉讼或者仲裁也不是所有债权实现的最佳方式。在通过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诉讼和仲裁很可能无法实现权益的时候,可以考虑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债权人是提起债务人破产的适格主体,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
 

2.债权申报及异议权。

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内进行债权申报,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相关证据。如果未依法申报债权,是不能够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得不面对“僧多粥少”的局面,债权能够全额收回的可能性极低,其他不应认定而被认定的债权,将会挤占其依法受偿金额。如果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或者性质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参会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赋予临时表决权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对债权核查结果、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管理、财产变价、财产分配方案等行使表决权。
 

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单个债权总额达到标准的债权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债权总额合计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解决其面临的难题。
 

5.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权。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6.对法院裁定的复议权。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特定条件下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原则上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8.破产程序中借款偿还优先权。

破产受理后,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借款。提供了借款的债权人,除不能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外,可以主张参照共益债务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9.资料查阅权。

债权人有权查阅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只有在充分掌握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后,才能对需要决策的相关议案充分分析、研究,作出最有利于债权人自身的决策。如果分析不到位,考虑不周全,则容易作出错误判断,对自身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10.监督管理人破产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权利行使。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增加财产负担,同样会使债权人受偿金额减少。此时,债权人不能坐以待毙,应该主动行使破产法赋予的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穷尽一切可能保障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例如,债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核实,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对其他债权人清偿的情况,管理人是否针对这种个别清偿情况行使了撤销权,针对不应清偿而清偿的情况,在行使撤销权后,使债务人财产有增加的可能,从而可能提高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

 

除了上述列举的债权人主要权利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还享有被选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向债务人主张行使取回权、抵销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总之,对债权人来讲,尽管不愿接受债务人破产的事实,但在做最坏打算的同时,仍应抱最大的希望,为最大的努力,全面掌握破产流程,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