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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前第三人垫付的职工工资能否被认定为职工债权?

2022-05-09 13:52:21 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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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职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无需职工申报,由管理人调查确认。企业直接欠付的职工工资当然属于职工债权,但是由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的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实践中,破产受理后垫付职工工资的情形属于职工债权没有异议,但是在破产受理前垫付的职工工资性质如何认定,不同的管理人却作出了不同的债权审查结果。那么在何种情况下,破产受理前垫付的职工工资才能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呢?笔者将通过两个案例一探究竟。

 

一、情景再现

 

情景一:

 

2016年,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四十余名职工纷纷起诉、上访,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宗某(宗某系该法定代表人的公公)口头约定,由宗某暂时垫付某公司欠付的职工工资,2016年10月27日,宗某向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款196,661.73元,明确汇款目的为“工资”,财务负责人将该款项向公司员工发放。2019年10月14日,法院裁定某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宗某就垫付款项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但管理人最终将其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宗某提起债权异议之诉,法院维持了管理人的债权确认结果。

 

笔者了解到,在本案中管理人未认定职工债权原因如下:

 

第一,据调查情况,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存在财务混同情形,而宗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家庭成员,其垫付款项是否属于公司财产存在争议;

 

第二,宗某向该公司垫付职工工资,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该垫付款性质难以认定;

 

第三,宗某垫付工资行为发生时间与进入清算时间间隔3年,管理人认为垫付时公司经营良好,在此种情况下,垫付的职工工资只能认定为第三人提供的借款。

 

情景二:

 

自2016年始,某法院陆续受理多名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该公司的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案件,2016年6月3日,徐某在某法院鼓励下,交付某法院银行本票30万元用于支付该公司员工工资,且注明“代某公司支付员工工资”。2016年9月,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徐某向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某公司管理人依法将其债权认定为职工债权。

 

本案中,垫付工资的行为发生时间与进入破产程序时间间隔3个月,管理人认为垫付情形发生时该公司确实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徐某经法院鼓励进行垫付,实现了保障职工生存权,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目的,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等文件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精神,因此管理人将其债权认定为职工债权。

 

二、律师分析

 

由于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处理的各类情形及相应标准,根据上述两种情形及笔者查阅的其他案例,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意见等关于职工债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进入破产程序前第三人垫付职工工资的款项被认定为职工债权,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垫付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即意味着垫付发生时,第三人知晓债务人无以为继,资不抵债的现状,且能够预见到债务人或将进入破产程序,出于善意垫付相应款项。若垫付时间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间相差甚远,则管理人可以认为垫付发生后债务人已正常经营,垫付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却未主张,时隔已久又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其动机可疑且可能存在时效问题。当然,时间的合理程度需由管理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2.保障职工生存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受偿的债权人即为企业职工。在《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中亦强调要“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因此第三方垫付款项应当实际保障了职工生存权才可按照职工债权受偿。当然,职工债权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实际发放给职工的款项,未发放到职工手中的款项就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清偿。

 

3.达到维稳目的。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欠付的职工薪酬应当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将破产程序前垫付的职工工资认定为职工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律规定,因此垫付行为应当极具必要性。如有些案件存在人数众多的职工安置、职工权益保障,以及职工债权拖欠时间长等情形,导致职工情绪激动,诉求强烈,容易引发上访、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行为甚至酿成动乱事件,此种情形下需迫切引入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以安抚职工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结语

 

职工债权体现了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法律规定职工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企业濒临破产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下,是否垫付,考验人性。《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其目的就在于保护垫付第三人利益,鼓励社会机构慷慨解囊,缓解劳动者利益急于实现与诉讼程序复杂的矛盾。因此,在社会机构出于善意垫付职工工资,且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及法院应当对其权益进行充分保障,向社会做出正面反馈,鼓励社会互助。当然,法官和管理人也应当在法律的边界内实施行为,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法条、文件做出正确理解,尽可能公平地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