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3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发布《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紧急通告》(第17号),通告显示西宁市新增5名从上海自驾返宁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自此,西宁市本轮疫情开始爆发。为了及时阻断传播风险,高效完成全员核酸检测任务,目前西宁市主城区实行静态管理。而在静态管理期间,笔者发现大家存在一些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因此,希望通过本篇文章能够为大家释疑解惑,助力疫情防控。
一、不戴口罩、不配合出示相关健康码,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防疫要求、擅自离开封控或管控区域是否违法?
结论
违法,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依据
1、关于民事责任,可能涉及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如个人出现不戴口罩、不配合出示健康码等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他人损失的将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行政处罚,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据此,目前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进行核酸检测、实施静态管理等措施已成为疫情防控的主要手段,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命令和决定,如拒不配合,情节严重的,将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3、关于刑事责任,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如果因此拒不配合行为导致疫情具有传播风险或直接传播的,还可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内容可阅读本所2022年4月18日发布的微信文章《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经营者哄抬民生商品价格的行为是否违法?
结论
违法,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依据
1、关于行政处罚,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列举了八种情形。同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据此,针对借疫情之机哄抬粮油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商家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关于刑事责任,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四款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情节中,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避免一时利益熏心遭受刑事处罚。
三、对于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治疗观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结论
应当正常支付工作报酬。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对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治疗观察期间应支付工资,但在具体认定时还应根据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四、因防疫措施被封控在家或非办公场所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结论
需分情况讨论:
●1、可以进行远程办公的,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
●2、无法进行远程办公的,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
首先,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4号)规定,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其次,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一)款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第(四)款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感染新冠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结论
原则上不能得到支持。
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据此,人民法院认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非感染新冠。同时,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新冠也并非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其他不能治愈的生理缺陷。综上,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感染新冠为由起诉离婚的,如不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那将不能得到支持。
六、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感染新冠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结论
如确定因感染新冠而损害到子女权益时,应当得到支持。
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据此,变更抚养关系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出发。如抚养一方存在感染新冠等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父母可以依据上述第一款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七、贷款人以疫情为由向银行抗辩减免部分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结论
原则上不能得到支持。
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据此,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金融案件中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因此,贷款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直接免除全部或部分金钱给付义务的,较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另外,《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也对上述观点予以了肯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也无减免利息的规定。但是,根据上海高院的观点,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八、商业用房的承租人以新冠疫情为由主张减免租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结论
需分情况讨论,
●1、如承租国有企业房屋,应按照国家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
●2、如承租非国有房屋,确因疫情导致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减免。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另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出租人亦不能因为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未能依约支付租金而解除租赁合同。
最后,笔者想说,没有一个寒冬不可逾越,也没有一个暖春不会到来。中国加油,青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