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作为与我们现实生活最贴近的合同类型,原则上它的解除需要遵循《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分编的相关规定。
但也正是基于买卖合同的这种“亲民性”,在实际应用中会为了满足交易的某种特殊需求而出现一些非典型类的买卖合同,比如:
针对该类非典型类买卖合同的解除,《民法典》在“买卖合同”章节中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法典速递
法典点睛
一、有从物的买卖合同解除
1.何为主物、从物?
2.主物、从物是否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买卖合同?

3.解除时的相互影响力?
一句话:主物影响从物,从物不及主物。
主物买卖合同根据法定情形、约定情形予以解除的,从物买卖合同自然解除,当事人无需另行再作明确的意思表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从物买卖合同根据法定情形、约定情形予以解除的,主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当事人无权主张因从物买卖合同已解除,故主物买卖合同一并解除。
二、数物同时出卖的买卖合同解除
1.何为数物?

2.解除权仅限买受人行使
《合同法》(已失效)关于该类情形解除的规定,采用了“当事人”的表述,由此导致产生“违约方是否也具备解除权”的争议。有意见提出若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则与《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存在冲突。
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民法典》特将本条的“当事人”修改为了“买受人”,由此固定了在数物同时出卖的买卖合同解除时,只有买受人才享有解除权。
3.买受人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三、分批交付的买卖合同解除
●1.适用场景:长期供货合同。
●2.三层次把握买受人解除权
四、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解除
1.分期付款买卖的特点
(1)先交付标的物。
(2)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支付。
(3)原则上至少应在交付标的物后再分两次支付价款。
2.出卖人规避“无法取得全部价款”风险的特别约定
最常见:“买受人逾期支付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未到期的价款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为避免出现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的不公平现象,特对出卖人请求加速支付未到期价款或解除合同的约定进行了限制,即出卖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情形时才有权向买受人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上述限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若在合同中设置相关条款对该等规定进行限制、排除或违反的,属于无效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系在该等限制之上设置更加严格的约定,则是有效的。例如将“1/5”设置为“1/3”,如此约定明显是有利于保障买受人权益的,与《民法典》进行如此限制的立法目的相吻合。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
(2)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收到的损失
鉴于该类买卖合同解除时,大概率标的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因此,一般出卖人会将买受人占有标的物期间的利益也视为自身的损失,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在因买受人原因解除合同时,出卖人有权在已收取的价款中直接扣除与自身损失相对应的金额,或者请求买受人额外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该类约定不宜过于苛刻,为了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由此也就意味着,在因买受人原因解除合同时,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承担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然,如果标的物存在毁损的情形,出卖人当然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3)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如何处理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对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在合同解除时应当如何处理,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最佳,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之间的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确实未予约定,届时也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中对于合同解除后果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