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非煤矿山采掘工程外包越来越普遍,由于采掘工程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导致采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为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称“矿安局”)于2021年7月5日印发了矿安﹝2021﹞55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55号新规”),该规定已经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55号新规首次对矿山井下采矿、掘进工程外包单位的数量进行了限制,新规规定: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外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外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
55号新规的相关规定,对于矿山企业影响重大,为使矿山企业深入了解并适用55号新规关于矿山企业采掘外包单位数量的规定,树人律师特结合我国矿山外包相关规定及实践经验,对55号新规关于矿山企业采掘外包单位数量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如下。
一、限制矿山企业采掘外包单位数量的“前世今生”
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62号,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
2021年4月,矿安局发布关于征求《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该意见函第三条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井下采掘工程进行发包的,承包单位不得超过一家(除爆破承包单位)。自本规定施行起一年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
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55号新规第三条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由于我国关于非煤矿山采掘工程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等情形越来越多,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利润被摊薄,甚至亏损。为了赚取利润,只能采取压缩成本的方法,导致安全措施不到位、设备老旧没钱更新、人员编制压缩、让工人超强度工作、冒险作业等现象屡禁不止,造成了众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为有效遏制因采掘施工队伍违规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矿安局发布55号新规对矿山企业采掘工程的发包单位数量进行了限制,并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二、矿山企业外包单位超过2家的,或将被责令停产整顿
目前,“55号新规”并未对矿山采掘工程外包单位超过2家的法律后果进行具体规定。对此律师通过检索发现,此前我国多个省市为了落实《暂行办法》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不得超过3家”的规定,如山东省、湖南省、吉林省、山西省等应急管理部门,均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情形纳入了整治范围,其中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明确指出,超过3家承包单位的属于违法违规外包,须立即停产停建整改,整治不彻底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湖南省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存在违法违规发包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
为此,树人律师认为,根据55号新规规定,后续矿山企业将采掘工程外包给2家以上的施工单位的,属违法外包,需依法进行整改。由于55号新规刚颁布实施不久,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规范,结合此前我国各省市关于落实《暂行办法》规定的3家承包单位上限规定的整治措施,树人律师认为55号新规施行后,矿山企业将采掘工程外包给2家以上的施工单位,一旦被发现,或将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停产整顿,甚至被处以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矿山企业需及时关注当地应急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整治规范文件。
三、律师意见
现实中,很多矿山企业为了加快采掘进度,将矿山采掘工程同时外包给了3家甚至3家以上的承包单位,为此矿山企业务必进行整改。为使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整改,避免由于整改不及时影响矿山企业正常生产,树人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及时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当地关于适用“55号新规”矿山企业采掘工程外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规定的具体意见,包括给予矿山企业的整改期限以及整改不到位的处罚等,避免因整改超期遭受处罚。
2、合理选择解约对象。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采掘工程施工需要,对各家外包单位的优劣势进行总结分析,结合与各家外包单位继续合作的成本、解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解约对象。
3、积极稳妥地开展解约承包队伍撤离矿山的工作。矿山承包不同于其他施工承包,一家承包单位一旦进驻矿山,可能就长期驻扎,十几年都在矿山里施工作业,已经与矿山形成牢固的关系。如果一旦解约,承包单位肯定会抵触,工人也会出现情绪激动等情形,矿山企业内部也会因各种原因抵触。所以,承包队伍的清退并非易事,面临很多的利益方需要安排,人员的情绪需要安抚,还要防范集体性冲突等事件的发生。所以,此项工作是本次承包队伍清退的硬骨头,需要矿山企业认真做好规划,提前做好预案,做好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每一环节都不可松懈,需要政府部门协助的,一定提前汇报沟通。总之,这项工作难度大、风险高,请矿山企业除了调动自身力量予以应对外,应该考虑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支持,共同完成承包队伍的清退工作。
树人律师认为,对外承包采掘工程已经成为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为了更加有效规避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后续我国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将会越来越严格,结合55号新规的相关规定,建议矿山企业考虑逐渐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或考虑整体托管采掘工程,严格遵守我国关于矿山外包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