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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中擅自退伙问题

2021-10-13 14:13:2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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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本篇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毫无理由擅自退伙”的问题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前引

 

目前在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压力之下,自己创业独担风险的企业经营模式已经不再受到创业者的追捧。为谋取合作共赢的局面,很多创业者都选择了合伙企业的经营形式。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实中,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本身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本篇就各类纠纷中关于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理由擅自退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您解答。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上述法条表明,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内,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理由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但该部分损失仅限于可得利益。

 

相关案例

 

徐某与胡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酒店,徐某以其厨师手艺入伙,约定合伙时间为十年。但徐某在酒店经营至第7年时,在未征得胡某同意情况下单方退伙,导致胡某在徐某离开酒店后独自经营5个月后停业。胡某遂向徐某主张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徐某退伙系因自身原因,并非胡某导致,且其擅自退伙导致酒店无法经营,故徐某应向胡某赔偿因其擅自退伙给胡某造成的损失。胡某主张徐某赔偿其剩余4年合伙期间经营的可得利益损失,该部分损失应予支持。

 

裁判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擅自退伙,是指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退伙程序退伙,或者突然声明退伙,不再履行法定义务的退伙行为。擅自退伙是一种商业诚信的严重缺失行为,也是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它往往会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会使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混乱甚至困境,造成企业合伙目的无法顺利实现。

 

本案中,徐某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内,见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就突然提出退伙,撤回投资,其行为属于擅自退伙。由于徐某擅自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徐某依法除应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还应对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擅自退货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而徐某因为自身原因在未征得胡某的同意时擅自退伙导致胡某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徐某应当赔偿胡某在退伙后可获得的经济利益。

 

总结

 

(一) 在退伙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正当的退伙手续;

(二)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 合伙人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