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债权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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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公司破产,法院指定星恒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吴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的证据为已生效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公司曾向他借款40万元,应当予以清偿,管理人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吴某的债权。其他债权人对吴某的债权提出异议,认为吴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公司借款事实不存在,吴某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定代表人与吴某虚假诉讼获得。针对上述情况,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有异议债权人又该怎样维权呢?
一、管理人一般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若异议人提出初步证据后,管理人基于相关证据经过调查,认为吴某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错误,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即管理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生效法律文书。若生效法律文书为仲裁裁决的,管理人应当向破产受理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上述情况下,管理人胜诉后便可对债权表进行调整。
二、债权人异议的处理方式
债权人的异议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系申报的债权人对未全额认定的部分,例如利息的计算与管理人的认定存在差异的,可以通过债权异议之诉维权,管理人应按照诉讼结果认定债权;第二种情况系申报债权人之外的债权人,对该笔债权的认定有异议的,具体的途径可能有以下三种:
第一,提起破产债权异议之诉;
第二,申请再审;
第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这几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相对便捷,有利于提高程序效率,而后两种方式意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直接推翻管理人确认债权依据的已生效法律文书,那么这几种方式是否都行之有效呢?
(一)提起破产债权异议之诉不可行
其他债权人对该债权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鉴于吴某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应当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其他债权人以“管理人认定债权错误”而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产生异议为由,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异议之诉,要求否定该笔债权没有依据。
(二)申请再审不可行
虽然申请再审是推翻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方式,并且我国法律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在两种情形下申请再审:
一是以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二是以案外人身份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由于本文案例中其他债权人无相应的身份并且破产程序也并非是由法院作为执行主体的执行程序,因此无法通过申请再审来推翻已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撤销已生效法律文书。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上述两种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偿债资金有限,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额越多,每位普通债权人可获清偿的比例越低。若管理人依据错误的已生效法律文书为吴某确认债权,使不应当获得债务人清偿的人获得清偿,这势必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他债权人为“适格第三人”。
通常情况下,吴某与公司进行债权纠纷诉讼,其他债权人此时并无可能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点显然不是吴某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时。根据相关案例,在诉讼实务中,法官将法院作出受理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作为有异议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的起算点,也即有异议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因此,有异议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此时他应当以自己为原告,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若生效法律文书为仲裁裁决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债权人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在上述情况下,若债权人胜诉,便可向管理人提交相关法律文书,管理人遂对债权表作出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