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庆实律师:新形势下矿业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9月19日,树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庆实律师出席由树人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地心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倾力承办的第十七届全国矿床会议暨第六届中国矿业全产业链大会-第三届中国矿业权投融资大会。会上,王庆实律师以《新形势下矿业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为主题,从行业特殊性、矿业权的性质、庞杂行政审批、矿业并购交易等几个不同方面的风险和矿业权并购交易操作思路展开了分享。
关键词:矿业投资、风险、法律
嘉宾:王庆实 树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分享主题:新形势下矿业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行业特殊性带来的风险
2024 第三届矿业权投融资大会
矿产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其天然具备着两大风险。其一是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这意味着资源储量、品位、开采难易程度和未来前景都“埋藏于地下”;其二是矿业投资额巨大且融资渠道有限。据统计,从地质勘查、探转采、矿山建设到投产四大阶段,矿业的平均投资周期约16年,并且矿业权人在前三个阶段只能自筹资金,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矿企也是“困”死在这前三个阶段。即使熬到了投产阶段,可以通过银行进行融资了,但是政府政策、银行规定的调整,矿产品价格波动也会影响银行的授信额度和利率,所以说,矿业行业本身的特性导致了矿业行业前期融资的困难。
矿业权的性质带来的风险
2024 第三届矿业权投融资大会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一句著名的关于所有权的法谚,除了共有的情况,物权是不能存在冲突的,所以我们说物权具有绝对的对世权。对于矿业权到底是不是物权,民法典第三编“用益物权”部分,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民法典是将矿业权整体分类到用益物权中。没有特定背景的情况下,我在大山里捡到了一块石头,那么我就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了这块石头的物权,这种权利的属性是不需要审批的,这是物权的基本属性。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也就是说矿业权还带着行政许可的属性,这也导致了矿业权不能像物权那样绝对对世,因此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层面也存在风险。
庞杂行政审批带来的风险
2024 第三届矿业权投融资大会
在探转采阶段阶段,需要经过储量评审备案、划定矿区范围、可行性研究等13个步骤后才能拿到采矿许可证,此后还需经过项目核准、建设用地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等至少10个步骤后才能投产。其反映了矿业行业存在主管部门多、管理层级多、立法混乱、程序复杂的特点。
主管部门多,指的是发改委、自然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水利、公安、电力等多个部门都对矿企有着或多或少的管理职权;管理层级多指的是从国家层面到部委层面、省级、地市级、县,甚至是乡、村都有着对矿企相应的管理权力和权限;立法混乱的问题是指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部委层面的规章、地方层面的法规以及政策非常庞杂且修改频繁。对于矿业依赖度低的地区,对矿业的支持力度、容忍力度相对偏小,在环保、安全、土地供应这些方面的这个政策口径也更加严格。程序复杂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转换、流转、开发建设等环节程序复杂,各部门之间、各层级之间交叉管理、批复。
自2020年5月后,取得矿业权原则上均需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但是自然资规〔2023〕6号文又额外规定了三类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的情形。并且其中还暗含着不同矿种审批层级不同的问题,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是由自然资源部进行审批的,而煤、铜、铁等矿种的审批权限则在省级。此外,20年4月国务院发文要求尾矿库原则上只增不减,这对投建或收购矿产影响重大。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也奠定了现有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集征缴制度,这也是一个很复杂的体系。
矿业并购交易需关注的其他风险
2024 第三届矿业权投融资大会
其他需要关注的风险之一是矿业权属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矿业权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颁发证书的机关是否合法、土地权属、矿种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的情况,延续手续是否齐全,延续是否中断,矿权是否存在纠纷和争议等等,这些都是矿业投资者需要排查的风险因素。
开发环境也可能存在着系列风险。即使是在颁发证书后,依然可能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导致矿区变为保护区。禁止开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铁路、公路、国家电网、河道周边、生态红线、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这些都可能成为开发矿区的环境风险。
在我们实践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是原有矿权方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协议安排,如风险探矿、合作开发或者约定股权不得稀释等情况。例如西藏自治区要求当地资源方在股权占比5%至15%,且该比例不得稀释。此外,隐形负债也应受到重点关注,如果卖方不主动披露,买方实际上是很难绝对杜绝的,我们往往通过周密的交易架构安排“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进行解决。
矿业权并购交易操作思路
2024 第三届矿业权投融资大会
在交易阶段,交易模式的设计对成功率至关重要。例如,在探矿阶段以风险探矿的方式取得矿业权,或是直接收购矿业权,或是购买持有矿业权公司的股权。不同交易模式直接决定了收购成功率。
我们识别风险的目的是为了在协议中精准防控风险。分享一个案例,在2012年A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B公司,参照当时的评估报告确定交易价格为1.8亿元。此后,在2015年B公司发现实际储量与评估报告储量相差巨大,实际储量比评估储量低了600多万吨,于是拒绝支付价款,并起诉A公司要求退还已支付的8000万转让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矿山地质资料不存在造假的情况下,矿产资源量的负变与增加类似,属于商业风险。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如果实际储量高于评估储量,B公司不会给A公司提供补偿。也就是说,认定储量为正常的商业风险。但是如果在协议中关于出现储量负变后对价调整的相关约定,如设置对不同的资源量负变比进行的对价及支付安排,那么结果将大不一样。
总体来说,通过精准识别风险,并对风险在交易架构和交易协议中进行针对性设计是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的。
注:本文根据王庆实先生会议发言整理而成,仅供行业人士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