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遇到投诉举报类行政诉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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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文作者代理一件投诉举报类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涉及到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同时,本文作者也关注到网络上部分文章关于该问题的解读。对此,本文作者有不同见解,作此篇供广大法律同仁和网友批评指正。文前特别提示,属于行政调解等当然不具备可诉性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投诉人可以提行政诉讼,举报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
有观点认为,投诉和举报均是反映违反情况的行为,且两者存在法定区别,而界定和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判断“反映违法情况是否为了维护与自身直接关联的合法权益”。持此类观点者对两者分别作出定义:
投诉:反映违法行为是为了维护与自身直接关联的合法权益;
举报:反映违法行为并非为了维护与自身直接关联的合法权益。
进而认为,由于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投诉人对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结果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则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即“投诉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殊不知,投诉和举报的定义和区别仅散见于个别部门规章,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投诉和举报的定义,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关于投诉和举报的定义等,而上位法中并无关于投诉和举报的法定解释和法定区别。
显而易见的是,最高院及各省高院的很多案例中均存在“投诉举报”或“举报投诉”的表述(如最高院第(2018)最高法行申4563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院第(2019)京行终399号《行政判决书》等),而且这些案件中法院也并未草率地按照“投诉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标准进行判定。
因此,断然作出“投诉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结论是不正确的。
如何判断投诉举报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案涉事项属于“投诉”还是“举报”,就贸然作出判断。判断投诉举报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应避免将《民事诉讼法》范畴的 “合法权益”和《行政诉讼法》范畴的“合法权益”进行混淆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11款规定:“要准确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法律内涵,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确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密切相关,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确实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不得虚化、弱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对于确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诉讼法》保护合法权益,是指保护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避免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增加其义务或减损其权利,或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而持“投诉人可以提行政诉讼,举报人不可以提行政诉讼”观点的人,实质上是将“投诉举报人因违法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合法权益受损”与“投诉举报人因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行为(即行政行为)导致的合法权益受损”进行混淆,即将《民事诉讼法》范畴的“合法权益”和《行政诉讼法》范畴的“合法权益”进行混淆。
因此,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时,应当首先避免此问题的发生。
二、投诉举报人行政诉权的实质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往往是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或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违法,其目的是想为违法行为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想实现该目的,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违法行为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因此,投诉举报人的行政诉权实质是为违法行为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权则要针对个案,明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违法行为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如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做规定,则投诉举报人不具有行政诉权。
三、投诉举报人行使行政诉权应当严格以“行政行为侵犯投诉举报人自身的行政法益”为把握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作者认为,投诉举报人行使行政诉权应当严格以“行政行为是否侵犯投诉举报人自身的行政法益”为把握,即主要看投诉举报人自身的《行政诉讼法》范畴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行政机关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受到侵害。
因此,在投诉举报人享有行政诉权的基础上,如果其自身的《行政诉讼法》范畴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投诉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而遭受损害,则投诉举报人当然可以就行政机关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行使其行政诉权。否则,投诉举报人的请求应当理解为要求行政机关基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为不特定主体提供一般性权利保护,则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行为也不会对投诉举报人的《行政诉讼法》范畴的合法权益造成减损。
四、其他
至于投诉举报人因违法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导致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则完全可以通过权利主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