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如何处理?
2021-02-25 16: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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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投融资和公司并购的主要手段,股权的流动性在一定层面上可以反映国家与地区的经济活跃程度;而经济的繁荣或停滞,又会反过来刺激股权转让行为的发生。
通过案例检索,笔者发现:在与公司有关的争议中,股权转让纠纷高居首位,而其中相当一部分系因股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对价所致。因此,本文拟就“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对价或约定不明时,法院如何认定”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款或报酬”,然而由于当事人对股权价值的误解或交易流程的不规范,存在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对价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有以下三种裁判思路:
《股权转让协议》因缺少合同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合同未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可见,对于一般合同而言,价款并不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必备条件,在缺失的情况下仍可通过上述途径救济。然而,《股权转让协议》标的系公司股权,其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品竞争力、公司经营水平、员工和领导层的素质等。因此,股权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权利形态,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其价格既不能参照交易习惯,亦无法按普通商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同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因素影响,资产状况处于变化当中,故,股东出资额与股权价值并非处于等值状态,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若要求以股东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亦不能公平、合理地确定股权价值,因此,股东出资额不能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款的有效依据。
综上,该类《股权转让协议》因缺乏合同必备条款而被法院认为不具可履行性,合同未成立。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价款时,如无其他无效情形,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若举证不能,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虽未约定转让对价,但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方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未约定股权转让对价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至于股权转让价款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需区分具体情况判断交易本身属于无偿还是有偿转让。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遵循商事活动有偿交易的原则,一般不认定为零对价,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相关书面约定、实际出资情况、股权转让时公司经营情况、当庭陈述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来综合判定。
但是,当事人如果不能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存在人民法院直接驳回原告要求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判例。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价款或约定不明,主张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具备评估条件时,转让价款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股权转让价款没有约定,同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具备评估条件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当时目标公司的股权估值进行计算,从而确定股权转让对价。
通常情况下,诉讼时目标公司经营正常及其资产现实存在、财务资料规范完整是开展评估的基本条件。如果目标公司经营状况不良、资产出现负值,或者评估公司经评估认为标的不具价值也会直接建议法院不对该公司股权进行评估。此时,律师认为,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释明鉴定可能产生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鉴定并坚持诉求或选择撤诉;另外,当事人亦可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得到法院支持,需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

综上,各地法院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约定对价或约定不明”这一问题的审判思路不尽相同。律师认为,即使认定合同成立,对约定不明的股权转让价款提出主张,也存在举证不能或者无法鉴定的诉讼风险。为有效规避风险,律师建议:
1、交易过程中应明确转让价款,不应仅约定转让出资数额或转让持股比例。出资数额或持股比例不等于股权价值,出资仅是对于股权转让标的“数量”上的描述,并不是股权价款;
2、《股权转让协议》除明确合同主体、标的、数量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合同必备条款外,应重点关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股权变更登记时间等内容;
3、股权转让应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尽调、转让工作,一方面可以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规避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尽调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可能成为日后纠纷发生时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4、对于已签署但未明确约定转让价款的转让协议,在纠纷发生前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如无法签署补充协议,沟通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如交易各方关于股权转让价款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以避免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