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领域 | 系列文章二: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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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列文章第一篇中,树人律师向大家介绍了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和分类。正是出于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自然遗迹等进行更好保护的目的,国家提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要求。
但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不能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必须要有法律和政策层面明确且详细的规定,才能保证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工作合法、稳妥、有序开展。
因此,系列文章第二篇,树人律师为您介绍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一、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的政策依据
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行动,就此拉开序幕。
树人律师整理了矿业权需退出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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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规定,核心内容可总结概括为以下五点:
1、国家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因此矿业权需要退出自然保护区;
2、对于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应实行差别化的退出方案;
3、合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退出保护区时,要视具体情况进行退出补偿;
4、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区退出工作的重要前提;
5、目前阶段,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是矿业权必须退出的范围。
但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在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比如,有的省份对保护区内的矿业权采取“一刀切”的退出模式,并未实际考虑不同矿业权的实际情况;有些地区对合法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应否补偿、如何补偿的认定不甚合理。这些情形在客观上严重损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树人律师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对这些情形进行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