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光伏企业必修课:深度解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与光伏组件回收专项规定

2026-05-22 11:20:14 15

关键词: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光伏组件回收、生态环境法典、全生命周期管理、合规要点

引言 /SHUREN

>>>

随着我国“双碳”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我国光伏产业规模化发展,早期投产光伏组件逐步进入退役周期,大规模退役组件带来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与此同步,国家层面的法律与政策体系正在快速完善,对光伏组件全生命周期的环境责任提出了明确且日益严格的要求。2026年8月15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光伏设备回收纳入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强制性制度体系并对风电和光伏发电退役设备作出专项规定,实现了光伏组件回收从政策激励到法律约束的根本性转变。基于以上产业背景及法律政策规定,整个光伏产业即将面临一场深刻的合规变革。如何理解并履行法定义务,构建覆盖产品“从生到死”的绿色管理体系,已成为所有光伏企业必须修好的关键课程。

一、法律与政策体系的演进:从柔性引导到刚性约束

近年来,国家围绕退役光伏设备的循环利用与污染防控,构建了一套多层次、渐进式的治理框架。

 

 

2023年7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3年指导意见》”)。《23年指导意见》明确了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重点任务有六项:一是从绿色设计出发,推动回收利用便利化;二是明确处理责任主体;三是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四是提高再生利用技术水平;五是稳妥推进再制造;六是明确无害化处置要求。从战略高度擘画了光伏组件“设计-回收处置-再利用-再制造”的循环利用蓝图,更是明确集中式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光伏设备处理责任。但局限于当时我国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23年指导意见》采用了大量指导、引导、鼓励、支持的表述,更多的是通过柔性的建议为市场指明了退役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发展前景。

 

 

2026年2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6年指导意见》”)。《26年指导意见》从绿色设计、有序退役、高效拆解、全产业链协同等方面,构建了覆盖光伏组件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制度体系,相较于《23年指导意见》,《26年指导意见》具有以下几点进步:一是首次对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目标提出明确要求,分别设定了2027年和2030年两个目标,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二是为企业提供了可操作可落地的方案,如绿色设计对绿色原材料种类、再生材料种类进行了列举,如报废判定标准对于报废评价技术进行了列举,如层压件高效分离的四大技术路线等;三是首次提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理念,构建了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及基于产能布局的地域协同。可以预见,《26年指导意见》为即将到来的光伏组件退役潮提供了系统性的方案,为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市场的规模化做出了全产业链协同的部署。但碍于文件性质,和《23年指导意见》一样,沿用了指导、引导、鼓励、支持的表述,未能将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领域推入国家强制推进阶段。

 

 

2026年3月12日《生态环境法典》发布,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第959条构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国家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同时,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进行了体系化建设:在产品设计环节,第972条明确提出绿色设计要求,特别强调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在设计阶段即考量产品全生命周期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影响,优先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或可回收方案,从源头实现有害物质减量与替代;第978条进一步确立生产者回收责任,要求电器电子产品、机动车、动力电池等生产者建立与销售规模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法典》第979条第1、第2款明确了光伏发电退役设备的处理责任:“国家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等进行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综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法规政策正逐步从战略引导到系统性、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再到法律层面的专项规定与强制要求演进。这意味着,光伏企业不能再仅关注前端的生产与销售,而必须主动适应政策从“鼓励支持”向“强制规范”过渡的趋势,将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管理纳入企业的核心战略。

二、EPR制度与光伏组件回收专项规定的法律适配性分析

《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以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为一般原则,以特定产品领域专项责任制度为特别规定的多层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体系。就光伏组件回收而言,其法律责任的配置并非简单的制度重叠或冲突,而是立法者基于该产品特殊生命周期与产业生态所做出的精密、适配的法律安排。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的一般性法律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第959条及第978条所确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其法律核心在于将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向消费后阶段延伸,覆盖废弃产品的回收与处置。该制度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确立的“污染担责”基本原则,即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EPR制度通过将产品废弃阶段的环境成本内部化,激励生产者在设计源头即考虑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优先采用易于回收和无害化的方案,从而从源头减少废物产生并促进资源循环。此为一项覆盖电器电子、机动车等多类产品的基础性、一般性环境法律责任框架。

 

 

(二)光伏组件回收专项规定的特殊性法律构造

相较于普通工业产品,光伏组件具有使用寿命较长、产权形态多样、主体存续性不稳定等特点,致使通用的生产者责任延伸规则难以直接适用,其治理过程存在独特难点。首先,产品周期漫长,光伏组件服役周期可达20至30年,大量早期组件生产企业可能已退出市场、被并购或实现转型,传统的“生产者终身负责”规则难以有效落实。其次,装机形态呈现二元分化,集中式光伏产权明晰、规模集中,主要由国有企业负责运营;分布式光伏则分布广泛、产权分散,涵盖众多户用及工商业主体,存在显著的责任悬空问题。再次,治理利益分配失衡,产业链上游生产商长期获取销售利润,而末端回收处置成本却由电站运营方独立承担,导致市场内生动力匮乏。

 

 

鉴于此,《生态环境法典》第979条作出了具有高度针对性的专项规定,将光伏组件报废阶段的法定回收处置义务,明确赋予“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的企业”,突破了单一生产者责任的传统模式,充分结合了光伏产业特性重构责任体系。同时设置双轨处置机制,允许企业自行合规处置或委托资质机构处置,兼顾治理合规性与市场灵活性。这一规定,并非否定或抛弃EPR制度的内在精神,而是对该制度在光伏这一特殊领域的具体实施路径进行了法律上的创新与变通。

 

 

(三)两项制度在法律逻辑与实践层面的深度适配

从法律适用原则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在光伏组件回收领域,《生态环境法典》第979条作为特别法条,其效力优先于第978条等关于EPR的一般性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生产者责任的免除。两者的适配性体现在一个“分段负责、全程联动”的责任链条构建中:

 

 

1.责任阶段的法律划分:专项规定明确了组件“退役后”的回收处置责任在于建设运营企业。这解决了责任追溯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了无论生产者状况如何,均有明确、存续的法律主体对已安装投运的组件负责其最终环境安全。此安排符合行政管理与执法需要,具有高度的实践可行性。

 

 

2.EPR原则的前置渗透:EPR制度所倡导的“源头防控、绿色设计”责任,法律上仍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强制回收名录产品生产者的责任规定,生产者必须对废弃产品负责回收或处置。这意味着,生产企业有义务通过生态设计,生产易于回收的组件,并为未来可能的回收提供技术、信息乃至经济上的支持。其责任体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及之时。

 

 

3.法律责任的衔接与传导:理想的合规状态是,建设运营企业在履行其第979条项下处置义务时,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如采购合同约定、回收服务购买)或产业协作,将部分责任与成本向具备能力的设计、生产企业回溯。而生产者为降低自身长期风险、提升产品竞争力,也必须主动履行EPR的源头责任。两者通过商业合同与产业协作,共同完成法律设定的全生命周期环境治理目标。

 

 

(四)对当前产业二元结构的法律回应

专项规定亦隐含了对我国光伏市场集中式与分布式二元结构的法律回应。对于产权明晰、规模庞大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建设运营企业(通常为大型能源集团)作为责任主体,能力与责任相匹配,便于监管。对于分布分散、业主多元的分布式光伏,该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电站资产持有者或运营方的最终处置责任,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倒逼分布式开发与销售模式必须将退役回收成本与责任安排纳入合同框架,从而逐步填补“责任真空”。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法典》第979条与EPR制度之间,构成了一般法与特别法、原则性规定与实施性规定、源头责任与末端责任的法律互补关系。光伏企业不应将二者视为矛盾,而应理解其为立法者设计的、符合产业实际的完整责任闭环。

三、光伏企业合规要点

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光伏组件回收专项规定下,光伏企业将承担一系列具体的法律义务,合规要点也随之显现:

 

 

(一)生产者(组件制造企业)的合规要点

1. 制度合规

(1)设立ESG/回收合规部,明确EPR责任,纳入企业战略。

(2)制定《光伏组件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设计、生产、回收、追溯、资金管理流程。

(3)计提回收专项基金,按产能/销售额比例计提,覆盖回收、拆解、处置费用。

 

 

2.绿色设计源头管控

(1)研发易拆解组件:采用无铅焊料、环保胶膜、标准化边框,降低拆解难度。

(2)材料选择:优先使用可回收玻璃、铝、银,减少有害物质,提高再生利用率。

(3)在设计阶段开展回收可行性评估,将回收指标纳入产品标准。

 

 

3.回收体系建设

(1)自建回收网络:在华东、华北、西北等光伏集中区设回收中心/网点。

(2)联合回收:与同行共建回收联盟,共享网络、降低成本。

(3)委托回收:选择有资质、规模化、合规记录良好的第三方回收企业,签订长期协议。

(4)覆盖全渠道:打通生产端、销售端、电站端、分布式用户端回收链路。

 

 

4. 全生命周期追溯

(1)建立数字化追溯平台:组件赋唯一ID,记录原材料、生产批次、出厂日期、销售去向、安装电站、运维记录、退役时间、回收处置信息。

(2)对接监管系统:按生态环境部要求,上传追溯数据,接受实时监管。

(3)台账留存:电子+纸质台账,留存≥5年,以备核查。

 

 

5.合规培训与风险防控

(1)全员培训:覆盖研发、生产、销售、法务、财务,普及EPR与回收专项规定。

(2)合同合规: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回收责任、追溯配合义务、违约责任。

(3)定期自查:每季度开展回收合规自查,重点核查回收网络覆盖率、追溯完整性、台账规范性。

(4)应急方案:针对回收中断、追溯数据丢失、合规处罚等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设运营者(电站建设方/运营方)的合规要点

1.责任合规

(1)明确主体责任:在公司章程、项目管理制度中落实第979条回收义务。

(2)设立退役管理岗,负责组件退役计划、回收对接、台账记录、合规报备。

(3)将回收费用纳入项目全周期成本,在可研、预算、电价测算中足额列支。

 

 

2.退役全流程管理

(1)提前规划:项目立项时制定组件退役方案,明确退役时间、数量、回收渠道、处置方式、费用预算。

(2)台账管理:建立组件全生命周期台账,记录采购合同、到货验收、安装位置、运维记录、发电量、退役时间、回收单位、处置结果。

(3)合规交接:组件退役时,必须交由有资质回收企业,签订正规合同,索要回收凭证、处置证明,严禁卖给无资质小作坊。

(4)过程监管:监督回收企业拆解、处置全过程,确保符合《废光伏设备回收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63—2026)。

 

 

3.追溯配合与信息共享

(1)向生产者提供组件使用、运维、退役信息,配合完成全链条追溯。

(2)按监管要求,定期上报退役组件数量、去向、处置情况。

 

 

4.合同与风险防控

(1)采购合同:明确生产者回收责任、追溯义务、违约责任,约定退役时免费回收/合理收费条款。

(2)运营合同:若委托第三方运营,明确运营方退役管理、台账记录、合规交接责任。

(3)保险配置: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回收履约险,转移合规风险。

(4)定期审计:每年委托第三方开展退役合规审计,及时整改问题。

 

 

(三)行业协同与政策利用

1.产业链协作:生产者、运营者、回收企业、拆解企业共建回收产业联盟,打通“生产—使用—回收—拆解—再生”闭环。

 

2.技术创新:加大高效拆解、材料高纯分离、高值化利用技术研发,降低回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政策申报:积极申报回收示范项目、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

 

4.标准引领:参与国家/行业回收标准制定,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结语 /SHUREN

>>>

综上所述,法律体系的完善,正在重塑光伏行业的游戏规则。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我国光伏产业绿色治理实现从政策倡导到法典强制的根本性变革,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与光伏组件回收专项制度的双重制度构建,彻底打破了行业长期以来“重装机、轻退役、重生产、轻治理”的发展惯性,构建起覆盖光伏组件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合规监管体系。这场合规变革,短期看是挑战,增加了光伏企业的管理成本与责任负担;长期看则是机遇,是驱动产业向绿色化、高端化、循环化升级的核心动力。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全生命周期的绿色管理。主动合规,已是光伏企业不可回避的必修课;积极行动,方能在能源革命与循环经济的浪潮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