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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疑难问题——浅析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冲突与衡平

2025-06-18 17:16:01 9

震惊!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排队领受清偿款,却被爆出惊天消息:因关联企业集体“爆雷”,自己的钱需要混入“大锅饭”里进行分配,高清偿的债权人需要“让利”给本该低清偿甚至零清偿的债权人——这种名为“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创新,究竟是“被害”债权人的救命良药,还是新的利益博弈场?下面请看本所律师详细报道。

 
 

一、实质合并破产:刺破公司面纱的司法利剑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我国破产制度的重要目的。在实务中,企业集团为最大化整体利益,一般都会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资源分配调控,甚至通过资金无偿拆借、利益输送等行为将资产负债进行非市场化的转移,此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可能会严重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公平的债权清偿。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即在单个破产程序无法实现破产目的时,采取的一种司法创新制度。

 

 

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并非个案追责将公司面纱轻轻揭开,而是宛如一把司法利剑,径行将关联企业的责任隔离面纱刺破,各关联企业无论实质上还是形式上均合并为一个企业,统一清理资产负债。可以说,破产法中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相较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的影响范围更为广泛、影响程度更为深远,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也随之凸显。

 

二、债权人利益冲突的三大修罗场

 

作者以“实质合并”为关键词、以“破产审查案件”为案件类型,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检索自2023年至2025年5月底的案件裁判文书,共检索到31个实质合并破产审查裁判文书,经梳理共涉及10件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其中除1件未组织听证、2件相关裁定未记载债权人异议外,另外7件均存在不同债权人对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对抗观点,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剧烈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作者从不同债务人企业、不同清偿顺位、不同债权金额角度出发,将债权人利益冲突梳理为如下三点:

 
 

(一)“穷富”债权人利益之争

在一则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企业A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资产覆盖率120%;企业B、企业C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中B资产覆盖率为80%,C则仅为20%。在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后,A或将被拉入破产程序,A、B的债权人清偿率将被腰斩,而C的债权人清偿率将得到提高。

 

 

在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时,高清偿率债权人天然地抗拒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低清偿率甚至零清偿率债权人则乐见其成甚至主动推动债务人进入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由于目前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并未规定对资产优良企业的债权人补偿机制,“劫富济贫”争议突出,“穷富”债权人利益之争显著。

 

 

 
 

(二)不同顺位债权人的冰火两重天

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对不同顺位债权人之间也将产生影响。例如:对职工而言,虽享有一定优先权,但实质合并破产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总资金池承担,且企业职工数量激增,可能导致个体受偿额下降。对普通债权人而言,一些原本偿债资源稀缺无法流向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企业,此时也需要依靠总资金池对优先债权进行清偿,进而导致普通债权可用资金下降,清偿率降低。相反,对一些具有一定优先顺位却无法在单个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人而言,实质合并破产或将助力其实现从零清偿到全额清偿的突破,影响不可谓不大。

 

 

 
 

(三)信息不对称下的暗战

除清偿率变化导致的债权人冲突外,实质合并破产后债权人债权金额所占比重的变化,也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带来一定影响。尤其对中小债权人而言,在审查受理阶段,中小债权人难以获取关联企业财务混同证据,其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在听证程序中无法提出有利反驳,本就“债微言轻”。而随着实质合并破产后大量大额债权人的涌入,其债权金额所占比例愈发稀释,在破产程序推进、相关方案表决上如同蚍蜉撼树,埋没甚至牺牲于信息不对称的暗战之中。

 
 

三、债权人利益衡平的建议

 

通过前述分析,似乎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就是一头洪水猛兽,部分债权人操控其向其他债权人发起冲锋,双方既分高下、也决生死。但是,当我们回到制度本身,实质合并破产实质上就是一把刺破公司面纱的利剑,能否实现制度目的取决于如何使用。为此,笔者结合实务案例、学界相关研究以及自身粗浅思考,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在实质合并破产债权人利益冲突中寻求衡平,助力制度利剑精准刺中实质公平目标。

 

 

 
 

(一)严格把握适用标准

目前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由《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予以确定,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这三大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各地法院理解不一等问题,存在对适用标准把握不严的情况。

 

 

笔者认为,严格把握适用标准是准确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首要保障。就具体操作而言:

 

 

第一,法院应当强化裁定中对三大要件的说理,严格遵循分别论证、同时满足的要求。在探索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早期,部分法院仅论证“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这一要件,忽视另外两大要件是否满足,或简单地认为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则必然满足另外两大要件,此类操作无疑是错误的。法院在出具审查裁定时,应设置专门部分、分要点将三大要件进行详细论证,突出事实认定及法律说理,这不仅是对法院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要求,也是相关方不服裁定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重点判断是否丧失财产独立性和意志独立性。财产独立性和意志独立性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院在审理过程应当深入调查关联企业间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人事等是否存在高度混同,该等混同是否足以达到致使关联企业丧失财产独立性和意志独立性的程度,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就法人人格混同进行专项审计以供参考。

 

 

第三,应充分论证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是否确实过高,严格避免过分追求程序便捷和效率。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申请人90%以上为管理人,究其原因,除管理人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后更能发现问题外,不排除管理人更具有简化工作、提高可获取报酬等动因。因此,法院在审查该要件时,更需要审慎应对,在能够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产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等方式的情况下解决公平清偿问题,且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低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可获取的价值时,就不应当认为满足该要件。

 

 

第四,对于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评估,需重点判断关联企业破产前行为是否导致单个破产程序中的不当清偿。个别债权人在各公司单独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权清偿率较高,可能是因为单个公司资产与债务之间的真实关系并不切合实际,而这往往是各公司之间非基于市场行为的担保、资金调配等行为导致的。法院在审查该要件时,应当详细梳理破产程序前这些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往来等行为,是否导致如果适用单个破产程序,债权清偿率将与纠正这些不当行为后的债权清偿率严重不符。

 

 

 
 

(二)确保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质公平的关键。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并允许债权人提前查阅审计报告、关联交易记录等听证会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同时扩大听证会参与范围,设置线上参会途径和中小型债权人代表参会或开放线上“旁听”,允许债权人会后提交书面异议。在进入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后,合理设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加入各关联企业债权人代表,保证各方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充分讨论、利益表达和表决权利。

 

 

 

(三)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对于因实质破产而导致债权清偿率降低的债权人,应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允许其提交补偿请求及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由管理人进行个案审查,研判其是否属于“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的被害者”,从主观上是否了解关联企业资产负债非市场化转移、客观上是否因实质合并破产严重损害个体清偿利益两方面出发,考量是否应当对其进行一定补偿以及补偿额度,并报由法院批准。对于补偿额度的设置,则应当避免个案自由化裁量,而是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如设置补偿额计算公式,补偿额=(原清偿率-合并后清偿率)×债权金额×调节系数。当然,笔者此处仅为提出设想,其是否可行以及公式设置的合理性、调节系数的确定等,尚需法学同仁、经济学者提供的真知灼见以及实务工作者的探索实践。

 
 

结语
 

实质合并破产作为一种创新的破产处理方式,在平衡债权人利益、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破产效率等方面展现出了独特优势,但其不正确的适用也会严重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在衡平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中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守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目的,严格把握适用标准,综合考虑宏观正义与微观正义,坚持破产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底色,审慎地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