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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务要点

2025-04-08 09:55:55 141

2025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国家能源局对2013年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对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提出新要求,本文将从《管理办法》新修订内容的角度,就项目备案、电网接入、项目运行管理等环节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帮助。

 

01项目备案

此次对于分布方式光伏发电项目明确通过备案形式进行管理,对于管理的形式、备案主体、备案信息等进行细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对于项目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备案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特别强调了,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该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可按该办法第五条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对于备案信息也进行了细化,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管理办法》还新增加了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的要求,这也是为更好地管理和监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情况提出的新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对于信息填报提交主体也作出区分,由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每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02电网接入

此次《管理办法》中对于电网回复的时间也明确作出规定,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意向书,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在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接入 系统设计方案 报告回复也作出要求,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对于回复时间,按照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作出区分,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的,电网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针对公共电网改造费用承担主体明确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对于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03项目运行管理

在项目运行管理中,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运维管理、信息管理、消纳监测、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模式创新方面,允许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量大分散,且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差异较大,《管理办法》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该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此外,《管理办法》强调了国家能源局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和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监测的要求。明确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监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电网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做好分类统计和监测。
 
在项目运行中,针对投资方关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04结语

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形势已发生巨大变化,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亦是为了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新要求和新形势,严格规范了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全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助于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路径,营造更加有利的分布式能源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