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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困境不要慌 预重整帮您排忧解难

2023-09-08 17:36:22 219

 

 

 

 

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众多企业出现债务、经营危机,陷入困境无法自拔。破产重整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企业挽救方式之一,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帮助万千企业浴火重生走出困境。但重整程序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的复杂性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限性使得企业重整成功充满不确定,由此预重整便应运而生。

 

 

一、预重整制度的提出及发展

 

 

 

 

 

(一)预重整制度的提出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从这一条规定引申出预重整制度。由此展开了全国各省市人民法院探索预重整制度的潮流。

 

 

(二)预重整制度的发展及实践

 

 

我国并未将预重整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但是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制定并发布了各地《预重整工作指引》,据统计,自2018年至2022年底,全国各地法院发布预重整工作指引共计74份,各地以工作指引的形式赋予预重整以实践的司法保障。截止2023年7月底,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披露的数据,全国法院受理的预重整案件共566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全国共有84家上市公司先后启动预重整(含已经成功转为重整的案件),通过预重整方式纾困。

 

 

根据筛选每一年度上市公司预重整数量的结果,从2019年的2家预重整到2023年的26家预重整,上市公司预重整数量呈现指数上升式增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正接受预重整方式进行纾困,且已有众多的上市公司通过预重整获得重生,也说明预重整在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

 

 

 

 

二、预重整的主要程序

 

 

 

 

 

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预重整程序即在人民法院在登记后、受理重整申请前,由法院指定第三方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履行重整期间的职责。主要工作为债务人配合临时管理人厘清资产、负债,并开展战投引进、债权清偿方案谈判等工作。待各方就投资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债权清偿方案和未来生产经营方案达成初步意见后,拟定预重整期间的重整计划草案,并适时向法院提请转入重整程序,将前期工作正式转入司法程序进行调整、固定。

 

 

(一)预重整的启动

 

 

经研究多地预重整的规定,关于预重整程序的启动,主要有法院主导、政府主导、当事人协商、混合模式等四种方式。

 

 

1.法院主导即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预重整申请或者在重整申请审查过程中,由人民法院经过听证等审查后决定预重整;

 

 

 

2.政府主导即由属地政府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当事人协商即申请破产重整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4.混合模式即申请重整前自行庭外重组,申请重整并同时提交预重整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符合预重整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

 

 

从各地发布的预重整工作指引看,上述四种方式中应用最普遍的是第一种模式,即人民法院主导模式。大多数地方如深圳、北京、广州、苏州、南京等地均采取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的方式启动预重整。笔者认为法院主导模式更符合预重整制度,一是预重整是通过人民法院工作指引的形式施行,与重整制度息息相关,互为补充;二是预重整成功后将正式转入重整制度,届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预重整阶段由法院主导更有利于预重整与重整的有效衔接,顺利推进企业重整成功;三是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预重整案件审理更有法理基础和审判经验,能够高效处理预重整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保证预重整有效、有序推进。

 

 

(二)预重整期间的核心工作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表决之前需要完成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核、审计与评估、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拟定以及与主要债权人对重组方案进行沟通等核心工作。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限最长是九个月,重整核心工作在九个月的期限内完成显然比较仓促,客观上导致重整计划草案不成熟,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投资人之间沟通不充分,最终出现表决难以通过的结果。

 

 

预重整最大的制度优势是将上述重整程序的核心步骤前置于司法程序之前进行,即在预重整期间完成财产调查、审计和评估,并完成投资人的招募和预重整方案的协商。达成预重整方案是预重整的核心要义,主要包含企业未来生产经营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在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达成预重整方案后,经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在重整程序中继续发生效力。但是预重整方案并不必然在重整程序中发生效力,几乎绝大多数地方发布的预重整工作指引中规定,如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是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三)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

 

 

如在预重整阶段通过清理资产债务,发现企业不具备重整价值或未能与债权人、投资人达成预重整方案,则预重整程序将以撤回预重整申请、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等形式终结。相反,通过预重整挖掘了企业重整价值,并就债权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未来生产经营等事项达成一致,表决通过预重整方案,则会将预重整转入正式的重整程序。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是预重整正式转为重整程序的关键节点,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预重整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重整。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从而正式转入重整程序,并在重整程序中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赋予重整计划以法律保障。

 

 

三、预重整存在争议的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各省市出台预重整工作指引,但因各地出台的预重整工作指引内容不统一,且仅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预重整工作指引的应用范围有限,导致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的问题有不同处理方式,产生较大争议,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预重整期间是否中止执行解除保全以及对外借款如何处理等,笔者就其中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与读者探讨。

 

 

(一)预重整期间能否中止执行、解除保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预重整作为各地正在探索的“庭外重组”的一种方式,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条件。各地省市法院在出台预重整规定时,虽然有些法院规定在预重整中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强制执行,对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但是从整体上看,预重整期间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措施的作用十分有限,因为该等法院规定仅在当地有效,对于其他地方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的执行和保全措施,并不会因此而停止。但是在预重整期间,为保证预重整的顺利进行,临时管理人和债务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协商申请执行人或担保债权人同意,共同向执行法院请求中止执行。

 

(二)预重整期间对外借款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必要的借款,作为共益债处理,也就是全额优先保障。但是在预重整期间发生为债务人继续营业产生的必要借款是否具有优先清偿的属性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北京、诸暨、长沙、常德、佳木斯、大连、成都等地法院等)认为,预重整并未进入重整程序,与重整存在本质区别,不能适用重整的规则,对预重整期间的借款赋予共益债的性质,不能参照破产法予以优先保障,因而在其预重整工作指引中未规定预重整期间借款作为共益债处理的相关内容。笔者认同另一观点(如深圳、苏州市吴江区、宿迁、淄博等地法院),即预重整期间借款本质上是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是一种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备“共益”的特性,这与破产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应当赋予共益债优先保障的权利。但是同时认为,预重整期间借款应当受严格限制。预重整期间,如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必须借款,需经过预重整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许可后进行,如设立临时债权人会议委员或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还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委员会批准。如能正式转入重整程序,在预重整期间进行的借款作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清偿。债务人可以为预重整期间的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权顺序按照《民法典》中关于抵押物权行使的规定执行。

 

 

 

四、结  语

 

 

 

 

预重整既是新机遇,也是新挑战。目前预重整的发展呈现出两极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沿海及内陆经济发达地区预重整愈发成熟,但是在青海、新疆、西藏等地鲜有实践,但是预重整必将以其独特优势在促进困境企业挽救和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

 

 

 

 

破产及并购重组业务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参与了盐湖股份重整、三工镁业破产清算、三工金属贸易破产清算、丰瑞镁业破产清算、格尔木楚云商贸执行转破产、都兰银峰矿业执行转破产等多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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